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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警方保护政要所采取的行动回应大律师公会及其他意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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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九日)就警方保护政要所采取的行动回应大律师公会及其他意见:

* 政府一向非常尊重基本法及人权法赋予市民言论、出版、集会、往来、游行及示威的自由,亦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这些权利。

* 我们尊重大律师公会声明内所述的法律原则,我们亦须同时指出这些权利及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可受法律基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者保障其他人的权利等等的考虑因素下受到约束。

* 每次有政要来港访问,特区政府有职责要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并维持他们出现的场合的公共秩序。政府必须平衡各种因素,既要顾及市民表达意见的权利和传媒采访的自由,也要考虑当时的情况以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作出即时而合适的决定。警方的执行方针是致力取得平衡,会采取合理而适当的管理措施,以达致保障人权自由、维持社会秩序及保护访港的政要的安全的目的。

* 警方所采取的行动,在法律上是有根有据的。

* 根据《警队条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第10条,警队的职责包括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公共安全,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为的发生和侦查刑事罪及犯法行为,及防止损害生命及损毁财产。每项职责均附带执行该职责的权力,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9条,凡条例授予权力或委以职责,该权力可不时因应情况所需而行使,该职责须不时因应情况所需而执行(R v To Kwan Hang and Anor [1994] 2 HKC 293)。

* 根据法庭案例,在履行上述责任和执行上述权力并且在有需要时,警方可以设立封锁线。(陈巧文 诉 警务处处长 [2009] 6 HKC 44, Au Kwok Kuen [2010] 3 HKLRD 371)。

* 在执行保安行动时,每名警务人员都有权力和责任,当有人破坏社会安宁或社会安宁即将受到破坏时,采取拘捕或其他行动防止涉事的人士继续相关的行为。

* 根据英国上议院R (Laporte) v Chief Constable of Gloucestershire [2007] 2 AC 105一案及陈巧文 诉 警务处处长的判词第55页,「法院必须防止按事后的认识作出判断,而在紧急的情况,现场人员的判断是值得重视的」。

* 当有政要到香港访问,警方绝对有责任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防止他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警方行动当中主要的保安范围,被称为「核心保安区」,这只是一个警方行动的用辞,而非法律辞汇。当中的概念是以需要保护的政要作为核心目标,在他到访、逗留或途经的地方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 由于来自不同地方的政要访港的时间、人物和在港到访的地点和地点数目有别,国际的最新形势、现场客观环境和限制、活动背景和参与的人士,甚至可能出现的袭击形式等亦有不同,故此警方的风险评估的结果及设立「核心保安区」以及范围面积必须因应每个独立的情况而有不同。

* 我们亦希望指出,一般的市民大众并非完全不能进入「核心保安区」,他们或需要核实身分或进行检查,以确保他们身上没有危险物品或武器等。

* 这个行动安排,符合国际保护政要的惯例。而香港警方保护由海外或内地访港的政要,已经采取有关的保安安排多时,行之有效。这个保安安排纯粹是以确保政要的人身安全为目标。

* 因为「核心保安区」会因应需要保护的政要的行程及活动而有所变动,设立「核心保安区」只是一个临时而短暂的安排,市民大众并非完全不能进入该范围,以及有需要就政要的行程保密,若每次设立这类保安区都要事前刊宪,是完全不切实际及不可行的。

* 至于大律师公会引用《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0条以及第36条,指出警方可根据以上两条条文,刊宪将某些地方分别划为「指定公众地点」和「禁区」。前者关于警务处处长只可在维护公共秩序的范围内,施加关于该处集会的举行时间的条件;后者则是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为保护公共卫生等而有需要而划设的禁区,例如边境禁区。这两种指定的区域,并非一般警方保护政要时执行保安行动的方法。

* 总而言之,警方这次的保安行动,其实与一向采取的措施相若。警方制定保安措施的原则、考虑及程序,这次与以往没有分别。有意见认为警方的行动,是为了保护领导人避免遇到持不同意见的人士行使其言论自由而引起尴尬,这说法是绝对错误的。警方就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到访香港而采取的保护行动,与以往相若,都是以保护副总理为目标,同时亦需维持他出现的场合的公共秩序。

* 至于安排传媒采访方面,政府一向非常重视新闻自由和传媒采访的需要,会根据保安要求和场地限制等客观因素,在可行情况下,尽量安排新闻界进行采访和提供便利。

* 政府有关部门会继续与传媒和相关团体沟通,希望日后双方能够更好配合,方便履行各自职务。政务司司长与警务处处长将在本周与传媒界代表会面,听取业界的意见和建议,期望能在未来把工作做得更好。



2011年8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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