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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主因违反安全法例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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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华镜厂有限公司及冠华运输公司因违反《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七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罚款二万二千五百元及一万元。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沙田一工作地点发生的致命意外,当时盛载玻璃的板条箱倒下,一名工人被夹於板条箱之间引致死亡。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2)(a)条规定,东主须为雇员设置及保持一个安全和不会危害受雇人士的健康的工作系统。东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十万元。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12条规定,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如该起重机械负荷超过最高安全操作负荷,即不得使用。拥有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则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二十万元。



2011年7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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