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政府公布加强对强积金中介人规管的谘询总结及详细立法建议
***************************

  政府今日(七月二十九日)公布对立法建议加强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中介人规管的谘询总结,并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文件,进一步阐述有关的详细建议。立法建议旨在於落实「雇员自选计划」前,设立法定制度规管强积金中介人,加强对超过250万名计划成员的保障。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说:「政府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现正积极草拟法例,目标是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以争取在本届立法会会期内通过有关法例,让『雇员自选计划』能够在法例通过后,於明年下半年实施。」

  他说:「现时积金局透过行政安排规管强积金中介人。立法建议以现行的行政安排为基础,加以适当的改进,包括新订立罚则禁止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进行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及赋予监管机构一系列的巡查、调查及纪律惩处权力,确保注册的强积金中介人合规。我们相信立法建议可加强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而新法定制度建基於现行行政规管制度的建议,可有利强积金中介人适应新安排,及早日落实『雇员自选计划』。」

  政府和积金局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向事务委员会提交题为「加强对强制性公积金中介人的规管」的文件(谘询文件),展开谘询工作。截至七月二十八日,政府共收到十三份来自团体的书面意见书。发言人表示,大部分回应者支持在「雇员自选计划」实施之前立法规管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亦对建基於现行行政规管制度的立法建议不持异议。政府和积金局会参考收到的意见,积极进行法例草拟工作。

  他说:「政府及积金局考虑了回应者的意见,建议修订部分立法建议,进一步促进规管的一致性。其中我们建议将所有纪律惩处的权力一并授予积金局(包括谴责、施加罚款、暂时吊销及撤销注册),而前线规管机构则会积极参与积金局的纪律惩处程序,以确保规管一致。」

  在实际运作上,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督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作为其相关界别的主要及领导规管机构,会担当前线规管机构的角色,负责监管各自界别中介人的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包括日常巡查和调查违规行为,以协助积金局履行其职责。在作出任何纪律惩处的决定前,积金局会参考前线规管机构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并加入有关步骤确保程序公义,包括让有关中介人有机会直接提出申述。

  发言人说:「我们相信,修订的立法建议可进一步确保纪律惩处的决定公平一致,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而原建议中确保规管一致性的其他相关措施都会继续保留,例如由积金局全权负责设定操守标准、由一个独立的法定机制处理所有对中介人注册及纪律惩处决定的上诉、积金局和前线规管机构设立定期联络机制、及积金局透过包括以签订谅解备忘录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与前线规管机构的合作关系。

  发言人说:「为进一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政府和积金局在参考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现行安排后,建议赋权积金局可禁止遭撤销强积金中介人注册的人士在指定期限内重投强积金市场。我们亦会研究赋权积金局在顾及公众利益或有利於维持公众对强积金计划信心的情况下,按合适情况,与违规的中介人商讨其他安排并采取相关行动以代替或附加於纪律惩处。考虑到前线规管机构的角色,它们亦会参与积金局上述安排。」

  为准备实施法定规管制度以有效落实「雇员自选计划」,积金局正拟备新的强积金中介人操守守则,为他们提供合规指引。积金局计划在本年第四季发出拟稿,谘询业界。

  现时共有约29,000人透过行政安排向积金局登记成为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的中介人。为确保现有强积金中介人顺利过渡至新的法定注册制度,政府和积金局在三月份的谘询文件中建议,为他们设立两年的过渡期。大多数回应者欢迎有关建议。具体而言,在立法建议下,所有在新法定制度实施前已有效登记的强积金中介人,将自动过渡至新制度。若有关强积金中介人希望在两年过渡期后继续从事强积金中介人活动,则他们须在过渡期完结前完成向积金局申请注册的程序。为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现有强积金中介人在过渡期内亦须遵守法定的操守要求及持续专业进修规定等。

  有对谘询文件中由积金局设立电子平台的立法建议作出回应者,亦对建议表示支持,以方便处理累算权益的转移,确保其准确性、缩短处理时间和减低相关成本。同时,他们亦支持加强对雇主拖欠供款阻吓性的立法建议,以加强对计划成员的保障。

  在发表谘询文件后,政府及积金局在四月四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征询委员对立法建议的意见,又积极邀请业界和持分者,包括消费者委员会,提出进一步意见,以及为业界举行了三场简报会。政府及积金局在今日公布的谘询总结和提交予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中,亦进一步阐述了这些立法建议的详情。

  有关的谘询总结,包括政府及积金局对收集所得意见的回应,已分别上载到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积金局的网页(www.fstb.gov.hk/fsb及www.mpfa.org.hk)。任何人如对详细立法建议有进一步意见,欢迎在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香港夏黷道十八号海富中心第一座十八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经电邮将意见传送至enq@fstb.gov.hk,或透过传真(2529 1663)提交意见。



2011年7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5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