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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出席座谈会后回应传媒提问(只有中文)(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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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二十五日)晚上出席由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举办的「填补立法会议席空缺安排」座谈会后回应记者提问的谈话全文: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们今天正式开始公众谘询,向不同业界收集意见的工作亦已在这座谈会启动。今日有多位专业人士和从事行政管理的朋友向我们提出很多意见。整体而言,大家都明白我们现在进行的公众谘询是希望为香港解决已呈现的漏洞。大家整体上都见到,我们现时提出的数个方案是有可能可以解决这漏洞的,但如何找出一个大家认为最有效和能够支持的方案,确实需要一段时间作讨论。

  另一方面,各位会长和会员都看到,法律上我们需要斟酌那个方案最为有效。有好几位朋友认为市民可能比较容易接受方案一──即若有议员请辞就不要让他们再次参选,但若这不容许再次参选的规限时期太长,抵触《基本法》第二十六条的机会会较高;但若规限的时间有限,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条确保香港永久居民有投票权和参选权的规定,则被接受的机会会较大。

  至于其他用名单替补的机制,大家都认为是有效的方法;但与外国相比,外国的做法主要是以原有名单替补。今后希望大家能就谘询文件中的各方案多作讨论,看看那个可作为最后方案。

记者:局长,会上是否有意见希望维持原状?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些意见亦有人提出,但为数不多。那些朋友认为,若我们继续容许那些不必要的补选出现、若有议员随意请辞浪费公帑,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会看得见的。但整体的意见都认为,我们现时的方案一、二、三及四是值得讨论、值得考虑的。

记者:早前陈弘毅教授提到,方案一跟四违宪的风险很高,但你现在仍拿出来给市民选择。你会否请黄仁龙司长出来交代四个方案都是可以选择的?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其实例如方案一,我刚才也已跟大家谈到,去年我们已很小心研究,限制议员在请辞后的参选权会否抵触《基本法》第二十六条。但若那限制的时段是有限的话,风险便可能没有那么高。我们需要继续就此研究,而黄司长与他的同事会跟我们一起研究。

  至于方案四,即尽用原有名单替补后把议席悬空,我们当然会继续研究,但大家可以见到在外国民主政制成熟的地区也有这种做法──在德国、波兰、捷克、新西兰都有。若这些已成熟的司法管辖区有这种做法,它们必定有其宪制上的安排,所以我们可以研究能否根据《基本法》做这套相应的安排。



2011年7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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