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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应预先订立台风暴雨下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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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提醒雇主应尽早预先订明员工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劳工处发言人说:「为避免争拗及混乱,雇主应预先订明雇员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应变措施。」

  「在拟订及执行有关安排时,雇主应优先考虑雇员在工作地点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问题,并应采取弹性的处理方法。在可行范围内,雇主亦应先谘询雇员。」

  工作安排的内容应包括:

* 在天文台发出各类型台风信号或暴雨警告时,雇员是否需要上班;

* 在工作期间,台风信号或暴雨警告发出,雇员是否可以提早下班及其他有关安排;

* 台风信号或暴雨警告取消后,未上班的雇员何时需要复工及其他有关安排;

* 在台风或暴雨下,雇员如上班、迟到或缺勤,工资、工作时数及津贴(如有)的计算方法;及

* 在台风或暴雨下,雇主会否提供交通工具给需要上班的雇员及其他有关安排。

  发言人补充说:「雇主亦应确实评估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必要人员的需求,并只要求绝对必需的人员在恶劣天气下上班。当天气情况继续恶化,公共交通工具即将暂停服务,雇主应慎重考虑尽快让雇员提早下班。」

  「当天文台在工作时间内发出八号预警,一些在路程上可能遇到较大困难的雇员(包括怀孕、肢体伤残或依靠容易受恶劣天气影响的交通服务(例如渡轮服务)返回居所的雇员,以及居住于偏远地区的雇员),应尽可能获准优先下班。其他雇员应按他们返家路程的距离或所需时间分批下班。」

  「在可能的情况下,雇主应提供接送服务,给予须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上班的雇员,或向他们发放特别交通津贴,以作鼓励。」

  「对于那些遇到实际困难,而未能在台风信号或暴雨警告取消后,迅速返回工作岗位的雇员,雇主应予以体谅及作弹性处理。」

  他说:「由于台风和暴雨均属无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雇主不应因为雇员在恶劣天气下不能上班或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而扣减他们的工资。雇主更不应以此为由,即时解雇雇员。」

  发言人提醒雇主应遵守《雇佣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员补偿条例》下,应负的法定责任及规定。

  雇主须根据《雇佣条例》给予雇员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守有关规定,即属违法。雇主不应扣减雇员有关权利,以补偿因发出台风信号或暴雨警告而损失的工作时间。

  雇主亦必须紧记,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他们有责任为雇员保持工作场地安全。

  发言人说:「如雇主要求雇员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工作,他们必须确保工作危险因素受到适当的控制,以及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危险程度减至最低。」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如雇员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由其工作地点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要负起补偿的责任。

  劳工处已制定「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的小册子,提供实际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样本,供雇主和雇员参考。该小册子可在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亦可在劳工处网页(网址: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载。
  
  此外,每当黑色暴雨警告于上午六时至九时期间发出,劳工处便会透过电子传媒,呼吁雇主为雇员安全着想,不应要求雇员上班,除非双方事先已协定需要上班。

  雇主或雇员如需要进一步资料,可致电劳工处热线电话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由「1823电话中心」接听),或亲临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查询。



2011年7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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