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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出席电台节目后回应传媒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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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黄静文今日(七月二十三日)早上出席电台节目后回应传媒提问的谈话全文:

记者:你刚才说政府的谘询文件起首便已提出应否维持现状和堵塞漏洞的问题,但有些议员没有看到。有些人会否别有用心地,藉这件事就某些议题大造文章?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我们已很清晰地在《填补立法会议席空缺安排谘询文件》第五章的第一条问题问大家觉得议员辞职然后参加随后的补选是否一个需要处理的漏洞,所以大家可见今次政府进行的谘询是很开放的。我们先向大家提出一个很根本、很原则性的问题,问大家觉得这是否需要处理;如果大家觉得这个问题要处理,就请大家就我们提出的四个方案给予意见;如果觉得这不是个需要处理的问题,再问大家是否认为需要维持现状。所以,大家可见我们今次的谘询是很有诚意、亦很开放。

  有个别人士或政党单看其中一条问题,可能有他们自己的看法,但我很想指出,我们在第一条问题便已问大家这是否一个需要处理的漏洞。如果有个别人士「各取所需」,作为一个开放的社会,而我们进行的谘询亦很开放,大家有不同的意见,我们都会听取的。

记者:刚才你在节目中提到在四个方案中,第二个方案的合宪性比较高,这是否表示其他方案的合宪性未必有那么高?这好比在几个「烂苹果」中挑一个没那么烂的让我们选择,并告诉我们只有这几个可供选择,这并不合理。另外想问,如果事后市民表达意见,表示希望维持现状,什么都不要做,政府的立场会如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在我们提出的四个方案中,方案二是由政府提出的,亦是我们在政府内部做了研究,觉得有信心,是合法合宪的,我们才提出来。至於其他三个方案,是在过去一段日子有议员、不同政党或社会上不同人士提出的,我们觉得如果进行谘询,应该开放点,把社会上的不同方案都在文件中开列。至於合法合宪性方面,亦很视乎将来如果大家觉得其余三个方案可以再予以考虑时,其具体细节是怎样。

  所以,今日我们不能很概括地说这些方案是否合法合宪,因为我们不能排除当有关细节订出来后,如果这些方案之下的限制是一些合理的限制,是有理可依的,亦是对我们社会上某些已出现的问题的适度回应的话,这亦可能是合法合宪的。我们今天不能够排除这个可能性,所以我们现在最希望大家多提出意见,就不同的方案,大家觉得哪些比较可取,哪些可有效地处理我们的问题,请向我们提出意见,我们收到后一定会很认真地分析。到最后,无论政府提出的方案是否有修订或微调,我们一定会一并考虑法律的观点;然后最后提出的建议当然要政府内部做过研究,觉得是合法合宪的,我们才会正式向立法会提案。

  至於将来我们在公众谘询后收取的意见中,如果有部分觉得有关情况是个需要处理的问题,有部分觉得不要紧,有关情况不是一个问题,我们当然要细心考虑,再权衡和评估大家的意见是怎样,今日只不过是公众谘询期展开后的第二天,我想我们还是先听听大家的意见,稍后才作出评估。

记者:将来做完谘询,结果可能都是沿用以同一名单补上的方式填补空缺,例如市民对政府所提出的方案二只在四个方案中占第二位,而占首两位的方案均是违宪的,最终只好选用政府提出的方案。第二,你们说希望在今届政府的任期内完成这事,如果是这样,按照时间,你们最迟会在何时把方案提交立法会?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今次我们提出的方案二,之前已做了深入的研究。我们亦参考了一些外国的例子,在我们研究过的外国例子中,采用名单比例代表制的地方都是采用替补安排以填补任期内出缺的议席,而不会举行补选的。所以这做法在海外是已很普遍被采纳的,已沿用很久,亦符合比例代表制的原意和原先的设计。我们研究过,觉得这是合法合宪的安排,亦能够有效处理我们现在见到的问题。当然,如果大家觉得有另一些方法可以处理这个问题,而我们在研究后觉得是合法合宪的,我们当然会考虑。

  所以,在这一刻来说,我们希望大家可以多提出意见。我重申一次,我们是开放的,大家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其他可行方案,我们都会研究。至於具体的时间表,首先是很视乎在公众谘询期间收到多少意见,因为如果意见书有很多,我们会需要一些时间去分析、归纳、整理和研究各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律上的问题,以及在具体操作上、技术上等各方面的问题,然后我们才可以作出评估和判决,看看哪个方案不单是合宪合法,还能够处理有关问题的,我们才会提出来;所以是很视乎这些工作的进度。但虽然如此,我们亦曾经表示过,我们的计划仍然是在二○一一/一二年的立法年度之内完成有关工作。

记者:你说要待细节都出来,可能在这些情况下才是合法合宪,这是否表示政府觉得现在这个大原则可能并不合法合宪,所以要待细节都出来时才可以判断到有合法合宪的可能?另外,你是否觉得有些议员或政党是选择性地看谘询文件?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我再重申一次,方案二是政府提出的,当然我们有深入地研究过,认为是合法合宪的。

  至於其他方案,举例说譬如方案一,我们在这一刻不能够很概括地说这方案是否合法合宪,最主要是要考虑,我们如果到最后真的要研究这个方案时,到底具体的安排是怎样。如果是一个限制,议员辞职后不能参加补选,举例说,一位议员仅不能参加因为他的议席出缺而引起的一次补选,换言之,该限制期会较短,法院有可能会接受这是个合理、适度的限制。所以最后还是要听大家的意见,看看该如何推行这个方案。

  再举一个例子,譬如方案三,即替补机制不适用於因议员去世、重病或其他非自愿情况出现的空缺,我们要看看就这个方案大家觉得要包括或不包括哪些情况,然后我们再因应这些不同的情况研究一下,如果在这些情况出现时不使用替补机制,继续举行补选,又或者使用替补机制,这是否一个合理和有理可依的做法以及一个适度的回应,然后我们才可以作出判断。

  至於你的第二条问题,关於政党方面,我想每一个政党或不同的市民,对於我们今次要处理的议题,他们都会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意见,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当然,他们因应自己的看法或立场而就谘询文件发表意见,这亦是很恰当的,我相信大家不会觉得有什么问题。不过,当然我们会继续聆听大家的意见。

记者:如果在收取意见后发觉其他方案全部都违宪,只有你们提出的方案二是合法的,那是否就这样把空缺递补上去,最后选回政府的方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首先,我已说过很多次,我们就方案二是做过很详细的研究的,我们认为是合法合宪的。至於其他方案,在这一刻我们不能够一刀切地或很概括地说是否合法合宪,因为这很视乎到最后公众的意见觉得方案一、三、四在推行时应如何实行,因为当中尚可以有些少变化,例如就方案一来说限制期的长短,就方案三来说在哪些情况下应使用替补机制,在哪些情况下应举行补选。

  当然,不同的情况或不同的安排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考虑,所以我想我们不适宜在这一刻太早作出判断或者有个说法,认为到底是否合宪。在这一刻,最重要是我们希望大家多提出意见,大家觉得哪些方案可行、可以接受和有道理,然后无论是任何方案,政府当然有责任在提出前审视到底方案是否合法合宪。

记者:现时替补机制的工作是由政务司司长领军的,但他有个不明朗的因素,就是他有可能会辞职参选行政长官。他在推动过程中担当什么角色?他的不明朗因素对你们的部署会有什么影响?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就这项工作,在特区政府内,由行政长官起的各级官员,我们是整个团队地一起处理这个问题的。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会一起做有关的工作。我相信,大家亦知道政府的体制,例如就今次来说,譬如在这一刻,政务司司长正在休假,但这不等於我们的工作会受影响,其他在我们岗位之下继续做这项工作的同事,都会一起做这件事情,这亦不会因为任何人正在休假或其他诸如此类的情况而影响到我们的工作或进度。

记者:你刚才提及,谘询文件中提到是否应堵塞漏洞的问题,但议员却没有提及,你是否觉得议员把有关议题大造文章?他们亦批评有些方案并不合法合宪,政府把这些方案列出让市民考虑是否不恰当?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我们今次的谘询是很开放的,亦非如有些人所说是有前设的。大家如果看谘询文件的第五章,我们第一条问题已经问大家觉得议员辞职后参加随后的补选是否一个需要堵塞的漏洞。所以,无论大家有任何看法,正也好,反也好,都可以向我们提出意见。如果大家觉得有需要堵塞这个漏洞,即可回答我们的第二条问题,就是我们提出的四个方案中,大家觉得哪一个比较可以选择,或者觉得较好。当然,如果有些人士觉得这根本不是一个漏洞,不需要堵塞,我们接的提问就是应否维持现状。

  所以,大家可见我们是很开放、很有诚意做谘询的,亦开列了不同的情况。第一条问题是一个很根本、很原则性的问题,就是大家觉得这是否需要堵塞这个漏洞。所以,我想如果有不同的人士或政党,他们因应自己的看法或立场来就谘询文件发表意见,我们当然是理解的。

  无论如何,无论大家的意见是怎样,我们都会很开放地聆听,亦会在谘询期完结后把大家的意见归纳、分析和做一个汇编,在报告中作交代。我们最后无论会否作出修正或微调,我们都会解释有关的理据。

  至於法律方面的问题,就方案二来说,这是政府提出的建议,当然我们早前在政府内部已做过很详细的研究,我们认为是合法合宪的,所以我们把方案提出,亦可有效堵塞现时我们见到的漏洞。至於方案一、三和四,是过去在法案委员会、社会上有不同人士、政党或立法会议员所提出的建议,既然我们做的谘询是这样开放,我们当然要开列社会上不同人士所提出的方案。至於是否合法合宪,这很视乎方案的具体安排。

  今日来说,我们不能够很概括地说这些方案是否合法合宪,不过我们当然不能够排除可以找到一些合法合宪的方法。举例说,譬如方案一是关於限制辞职议员不可再参与补选,当中最主要是要看有关限制是否一个合理的限制,理据是否充分,以及对於我们见到的问题是否一个适度的回应。所以,这些都需要再研究。因此,举例说,时间的长短可能都会影响最后的法律观点。

  再举例说,譬如方案三是关於替补机制不适用於因去世、重病或其他非自愿情况出现的空缺,所以就这方案,到底竟其合法性或者是否可行,是很视乎在社会上大家觉得在哪些情况下我们的替补机制是不适用的。我们要逐个情况去看,然后才可给予法律方面的意见。所以在未来的日子,我们一定会很详细地研究这些不同的方案──方案一、三和四在法律方面的细节。到最后,如果我们要提出一些修订,我们当然会解释为何要作修订,以及法律方面的考虑。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1年7月23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6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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