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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或禽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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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方刚议员的提问和署理食物及徖生局局长梁卓伟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业界投诉,指有人从内地采购物品或食品(包括在内地和香港分别受进出口管制的蔬果、鸡蛋及肉类)后,再以「蚂蚁搬家」方式携带回港出售的情况日益严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二个月,平均每天经港深各口岸出入境的香港居民和内地自由行旅客的数目分别为何,以及每月的变动百分比;有否统计当中分别有多少人在一天内入境两次或以上;当局会否逐一检查在一天内入境两次或以上的人士所携带的物品;

(二)边境管制人员会采取哪些措施检查入境人士有否携带受进口管制的物品(包括濒危物种、未经煮熟的肉类、禽鸟及蔬菜,以及鸡蛋等);边境管制人员去年发现多少人携带该等受管制物品入境;涉及的物品种类、数量,以及重量为何;当局有否向该等人士提出检控或予以警告,以及如何处理检获的物品;当局如何核实携带入境的受管制物品只供个人食用的声称;会否采取跟进行动以调查该等人士随后有否将物品出售;有否计划管制旅客携带香港受管制的物品入境;及

(三)对於有不少本港市民投诉有人经常占用港铁站附近的地方作上述物品的集散场地,造成严重的环境徖生问题,当局有何措施处理该情况?

答覆:

主席:

  由於香港的食物超过90%来自本港以外,政府一直致力提升进口食物安全水平,以保障市民健康。现行法例已对野味、肉类及家禽实施入口管制,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第132AK章),任何人除非预先获得食物环境徖生署署长(食环署署长)的书面准许,否则不得输入没有官方徖生证明书证明适宜供人食用的肉类或家禽。除了获得书面准许,并且遵守食环署署长所施加的条件外,任何人不得输入野味或违禁肉类(注1)。再者,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输入肉类或家禽须取得食环署署长发出的进口许可证。

  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每年从进口、批发及零售层面抽取约六万五千个食物样本化验。去年,有关食物监察计划整体合格率达99.7%,反映出本港的食物安全维持於相当高的水平。如在食物监察过程中,食安中心发现及确定有关食物不宜供人食用,会随即执法。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任何人士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将於八月一日生效的《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引入食物追踪机制,与现时食安中心的食物监察计划相辅相成,将会进一步保障整条食物供应链的食物安全。

  根据《食物安全条例》,如任何人经营的业务是将食物运入香港(包括以「蚂蚁搬家」方式从内地携带食物回港出售的人士),都须向食环署署长登记。由於输入不明来历食物的人士一般不会按法例进行登记,因此会因为没有遵从登记规定进口食物而触犯法例。

  《食物安全条例》亦规定,食环署署长须提供食物进口商及食物分销商的登记册让公众查阅。因此,公众可随时查阅登记册,以得知其贸易伙伴的状况,从而避免买入不明来历的食物,保障消费者及食物商。

  此外,食物进口商及食物分销商亦须根据《食物安全条例》遵守备存食物进出纪录的规定(零售商则只须备存入货纪录),如有关人士的交易纪录资料不衔接,亦会触犯有关法例。售卖来历不明食物的人士的单据资料多不会衔接,其中牵涉的食物商因此亦可能触犯法例。

  《食物安全条例》亦赋权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订立规例,以完善对风险较高食物的规管。我们建议将进口管制扩展至包括禽蛋及水产,并已在五月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规管禽蛋的方案。

  由此可见,现行的食物安全架构中,已全面监察整条食物供应链的食物安全,当中包括有效的措施,针对不明来历的食物,保障市民健康。

  现就各项问题作详细答覆如下:

(一)根据保安局提供的资料,在二○一○年七月至二○一一年六月的十二个月内,平均每天经港深各口岸出入境的香港居民和内地个人游旅客数目及每月的变动百分比见附表。当局并无统计当中有多少人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境。

(二)为阻截旅客携带受管制物品进入香港,香港海关会应用风险管理原则,以情报为主导及运用先进仪器,抽查旅客及其所携带的行李。此外,香港海关亦会与其他执法部门,如食环署及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保持紧密合作,进行联合行动,在各出入境管制站抽查旅客及其所携带的行李,以打击非法进口受管制物品。食环署亦会利用检疫侦缉犬的协助,抽查旅客,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或禽肉。食环署也在各口岸大堂派发单张及展示有关的宣传海报,提醒旅客切勿以身试法。

  根据香港海关提供的资料,在过去十二个月,香港海关人员在港深各出入境口岸查获涉及濒危物种、未经煮熟的肉食及动物或禽鸟的受管制物品种类,数量或重量如下:

物品种类     数量/重量
濒危物种     637件
未经煮熟的肉食  6 847公斤
动物或禽鸟    36只

  香港海关人员如发现旅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香港,会即时把个案及检获物品转交有关部门跟进处理。在过去十二个月,食环署共检控1 491名在港深各出入境口岸非法携带野味、肉类或家禽入境的旅客,并销嵰相关食物。在过去十二个月,渔护署亦根据《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共检控63名非法进口濒危物种的人士,并充公有关物品。

  现行法例已对旅客携带香港受管制的物品入境作出管制。《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A章)第6条(1)(ca)款载列了携带入境受管制食品(即肉类和家禽)获豁免申请进口许可证的条件-

(i) 作为进入香港的人的私人随身行李而输入的;
(ii) 是为该人自用或作为礼物而输入的;
(iii)数量不超逾15公斤;及
(iv) 附有《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所界定的官方证明书。

  因此,旅客若只声称自携有关食物供个人食用,并不会获得豁免。

(三)食环署已加强上水港铁站外公众地方的街道清扫和清洗工作及执法行动。若摆放在公众地方的货物妨碍食环署的街道清扫工作,食环署会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发出「移走障碍物通知书」,要求物主在限期前移走货物,否则会作出检控。如任何人士乱抛垃圾,违反《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第570章),食环署会向违例人士发出1,500元定额罚款通知书。食环署於今年上半年在上址一带共发出129张定额罚款通知书。

注1:
违禁肉类指下列任何一种的肉类:
(a)碎肉,亦即由碎屑、切屑或其他在形状或状况方面不足以鉴定属於屠体哪一部分的碎片(不论是否有骨块)所组成的肉类。
(b)附有除去胸膜或腹膜(猪只衍生的肉类除外)的胸壁或腹壁的肉类,但在配制肉类时必须移去的部位除外。
(c)淋巴腺已被取去的肉类(羊肉及羔羊肉除外),但在配制肉类时必须移去的腺则属例外。
(d)无颌下腺的动物头颅。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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