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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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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动议二读《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公共小巴平均每日载客约180万人次,是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公共小巴的营运安全,一向备受公众关注。比较其他汽车类别,公共小巴近年涉及交通意外的意外率和伤亡率相对较高,《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目的,就是为引入一系列加强公共小巴营运安全和服务质素的措施,提供所需法律条文。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第一,我们建议对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共小巴定立最高车速限制。考虑到公共小巴现时的营运情况,并维持公共小巴服务竞争力和顾及营运效率的需要,我们建议将公共小巴的最高车速限制订定为每小时80公里。我必须强调,虽然最高车速定为每小时80公里,公共小巴司机仍须遵从有关路段交通标志所示可能低於时速80公里的车速限制。

  第二,我们建议公共小巴必须安装认可的车速限制器,以防止司机以超逾设定速度的车速行驶。事实上,运输署已在去年六月起,藉新增发牌条件,规定所有公共小巴必须安装最高设定速度预设为每小时80公里的车速限制器。不过,这项行政措施亦有其限制,因为不遵从者不用面对任何刑事惩处。除了强制规定车速限制器为所有公共小巴的标准装备外,我们也建议把违反相关的规定,例如干预车速限制器的正常操作等列为罪行。

  第三,我们建议规定电子数据记录仪(下称「记录仪」)为新的公共小巴的其中一项基本装备。「记录仪」有助营办商管理车队和阻遏公共小巴司机的不当驾驶行为。视乎新登记公共小巴安装记录仪的成效和经济效益,我们会进一步考虑规定现役公共小巴加装「记录仪」,包括技术上是否可行和是否有合适可靠的「记录仪」。我们亦建议,把违反「记录仪」相关的规定,例如使用没有安装「记录仪」的公共小巴,或未能保持有关装备在良好运作状态等列为罪行。此外,我们还建议赋权运输署及警务处检索「记录仪」所储存的资料,并订明该等资料可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用作证据。

  第四,我们建议规定申请公共小巴驾驶执照并通过驾驶考试的人士,均须修习并完成由运输署署长指明并认可的强制职前课程,才可获发公共小巴驾驶执照。职前课程内容涉及安全驾驶行为和良好顾客服务的技巧等多方面。为提供足够时间以选取和指定职前训练学校以提供职前课程,我们预计新规定会在法例通过后约六至九个月内生效。

  第五,我们建议强制在公共小巴上展示公共小巴司机证,把公共小巴司机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展示公共小巴司机证列为罪行。我们希望透过上述措施,进一步改善公共小巴司机的驾驶态度和服务质素。

  主席,我刚才提出的建议,已经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并获议员普遍支持。我们亦已谘询公共小巴车主和客运营业证持有人、公共小巴营办商和业界组织。公共小巴业界普遍支持持续改善公共小巴的营运安全。整体而言,我们认为有关建议将有效提升公共小巴的营运安全和服务质素,回应市民大众对进一步加强公共小巴营运安全的诉求。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我们今日提交的《条例草案》,以便尽快落实有关建议。

  多谢主席。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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