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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就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声请,订立法定的审核机制。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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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政府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公约於一九九二年起适用於香港。由一九九二年至二○○四年的12年间,政府合共只收到53宗声请。在二○○四年,终审法院就一宗酷刑声请的司法覆核裁定,审核酷刑声请程序必须达致高度公平的原则。自此之后,酷刑声请数字大幅上升:二○○五年单一年收到接近200宗声请,在二○○八年,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更收到超过2 000宗酷刑声请。
二○○八年十二月,就法院在另一宗司法覆核中的裁决,入境处暂停了酷刑声请的审核工作,并手改善审核机制。经改良的审核机制於二○○九年十二月重新启动,有关的改善措施包括:向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加强对处理声请人员的培训、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人士就上诉个案作裁决等。政府并承诺,待改良机制累积一定经验,确定其适用性后,我们将正式立法为审核机制确立法律基础。
在过去两年,即二○○九及二○一○年,新增的声请个案合共超过5 000宗。今年,入境处每个月仍平均收到约100宗新增的声请个案。截至六月底,积压而尚待处理的声请个案,共有6 700多宗。个案持续上升,显示政府一方面应该透过立法程序,继续确保每宗声请得到公平谨慎的处理,但另方面亦有需要设立法定条文,防止审核机制被任意滥用。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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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先简单介绍条例草案的几个重点。
首先,草案订明声请的适用范围,是指《禁止酷刑公约》所界定的酷刑行为;而被纳入审核机制的声请人,在审核期间不会被遣往被指对其有酷刑风险的国家。若酷刑声请人为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者,入境处处长有权在审核期间羁留声请人,或准予按指定条件担保外释。但草案订明,任何人仅凭借酷刑声请人身分逗留在港期间,不会视作通常居於香港。
另外,我们在草案中亦订明提出和处理声请的程序,和声请人的责任。入境处会按声请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决定声请是否确立。假如声请人不服有关决定,可以提出上诉。行政长官将会委任具法律专业背景人士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就上诉作出裁定。为避免审核过程被无理拖延,草案订明一些重要程序的时限,包括声请人须於入境处收到其声请要求并开始处理其声请的28天内,提交酷刑声请表格,并同时提供相关理由和证据;若声请人不服入境处的决定,则须在收到入境处决定通知书的14天内,提出上诉。除非声请人能提出充分理由,不在规定时限提交的声请表格,将被视为撤回声请;逾期提出的上诉申请,亦不会获上诉委员会处理。此外,草案亦就是否重开已撤回的声请、是否接纳已经最终裁决但又重新提出的后继声请等,设定考虑条件或限制。
草案亦订明,若声请人在审核过程中作出虚假、失实陈述或使用伪造文件,即属犯罪。声请人若在无充分理由下阻延审核程序的作为,亦可被视为损及其声请的可信性。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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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们曾向立法会承诺,当我们在改良的审核机制下累积足够经验,便会引入法定机制。改良的审核机制运作至今超过一年半,经此机制亦处理了1 300多宗声请,我们亦透过当值律师服务为有需要的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入境处已就约560宗声请作出决定。我们在今年四月十二日和七月五日曾就为审核机制立法事宜,谘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议员普遍支持政府就酷刑声请审核机制进行立法。
特区政府必定会履行《禁止酷刑公约》的责任,即是向酷刑声请被确立的人士,作出免遣返保护。同时,基於人道理由,我们亦会为有需要的酷刑声请人在港被审核期间提供住屋、食物、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的援助。
我们有信心,条例草案一旦通过,将有助遏止酷刑声请机制被滥用。透过草案,我们可以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建立一个符合高度公平,而又能有效地审核酷刑声请的法律框架。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草案。
完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