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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急切质询二题:警方处理公众集会及游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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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提出的质询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答覆:

问题:

  本年七月二日凌晨,有逾2,000名游行人士到金钟道静坐,要求到礼宾府前门请愿,希望政府能撤回《2011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最后警方决定用武力清场,将其中约140人带返警署。事件中有立法会议员和记者受伤。鉴於本年七月十三日至十五日晚上立法会大楼外亦会有类似的集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会不会在上述七月十三日至十五日举行的集会中在毫无警告下向参与该活动的人士喷洒胡椒喷雾及使用武力;

(二)警方会否封锁该集会举行的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让其他人士通过该封锁线;及

(三)警方会在什么情况下拘捕参与该集会的人士,以及会根据什么准则在拘捕他们时使用手镣或索带?

答覆:

主席:

  议员的提问提及有示威人士於七月二日被警方带返警署。我要指出,七月一日的公众集会和公众游行的主办者,通知警方於当日下午二时开始在维多利亚公园举行公众集会,然后游行至中区政府合署并在该处举行另一集会,活动应於晚上八时结束。警方一直根据相关的活动细项,与主办者进行沟通,并部署所需的人群管理措施和安排。

  当日游行结束后,绝大部分参加者在活动尾段或在中区政府合署和平散去。然而,有部分人士却未有依法事先向警方作出通知,而集体强行霸占了干诺道中的东西行车线及皇后大道中近中国银行大厦的西行行车线,严重堵塞了港岛中区的主要干道。

  现场所见,经警方多次劝喻及警告后,包括展示大型的警告旗,有关的示威人士仍拒绝离开,令中区东西行交通近乎完全瘫痪达七个多小时,更有示威人士拉扯铁马,更甚者有个别人士冲出马路,幸而受影响的驾驶人士紧急煞车,才避免更严重的不幸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亦有示威人士突然向警务人员投掷物件,并冲击警方防线,警方因此使用胡椒喷雾,停止示威人士的暴力行为,而我理解大部分警员事前都有发出口头警告。警方经多次劝喻和警告不果,最后在七月二日凌晨采取拘捕行动,恢复公共秩序和交通。该批示威人士的行径,包括强行霸占中区主要干道,造成严重的交通阻塞;冲击警方维护法纪的权力和行动,破坏了社会一向尊重的自由表达、和平示威的精神,我相信大部分的市民不会认同此等行径。

  主席,我在此重申,特区政府一向尊重市民和平游行、集会及发表意见的权利。香港是一个人多挤迫的地方,大型公众集会和游行少不免会影响其他公众人士或道路使用者,亦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故此,警方的方针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和平的公众活动,另一方面,警方有责任尽力减低活动对其他公众人士的影响,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在香港过往举行的多项大型公众游行或集会,可见大部分参加公众活动的人士亦接受,在他们使用自由表达诉求的权利时,应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响社会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进行活动。

  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任何公众集会或游行人数若超出法例规限,即5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或30人以上的公众游行,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活动举行前七天向警务处处长(下称「处长」)提出通知,在处长没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方可举行,而处长亦可向主办者施加活动条件,以确保公众活动的秩序和整体的公共安全。如主办者认为处长的决定不合理,可向法定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一般来说,警方接获有关公众集会或游行的通知后,会积极与主办机构保持紧密沟通,向他们提供意见和协助。警民关系主任亦会按需要在活动举行期间前赴现场,担当主办者和现场指挥官的沟通桥梁。警方有责任采取合法措施,协助主办者适当地管理其公众集会或游行。警方会参考主办者提供的活动人数和资料、以往处理同类活动的经验及其他行动上的考虑因素等,评估活动期间所需的人群及交通管理措施与人手调配,以确保每项公众活动进行期间,保持公共安全和秩序,并尽量减低对其他公众人士和道路使用者的影响。

  议员提出的三个问题,涉及议员所属组织所主办,在今天至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大楼外举行的公众集会。我们希望主办者与警方协调,警方亦定必提供适当协助,使活动在合法及和平有序的原则下进行。至於警方的行动策略、执法部署,尤其一些涉及不同场景的假设性问题,我认为不适宜作公开披露或讨论,但我可以就议员关心的问题,讲述警方处理公众活动的基本宗旨和方针。

  就合法以及和平有序的公众集会和游行而言,警方不会无故限制参加者自由进出活动范围。警方会采取适当的人群管理措施,分隔参与不同公众活动的参加者和其他道路使用者,保障公共秩序,及参加者和其他市民的安全。

  在公众活动期间,如果有个别人士作出违法或可能违法行为时,尤其是其行为可能会危害他人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话,警方会根据对现场情况的评估,即时作出专业判断;若有需要,警方会果断执行法纪。当然,若现场环境和情况许可,警方在作出干预行动前,会先向涉事人发出警告;但若涉事人采取不合作态度,而其持续行为可扰乱公共秩序甚或公共安全的话,警方必会采取果断和适当行动,制止涉事人继续其行为或行动,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

  如警方认为有证据显示,公众活动当中发生违法行为,警方会考虑拘捕涉嫌违法的人士。根据警方内部指引,警务人员在有合理需要时,才会对被捕人士使用手镣或胶索。合理需要可包括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被捕人士可能逃走、须确保被捕人士安全和受到控制,或者须保护自己或其他人免受伤害。

  主席,香港社会尊重和平及守法的公众集会和游行,认同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自由表达诉求的权利,但绝不会接受任何冲击法纪的暴力行为。我呼吁参加公众集会或游行人士,包括参与今天至十五日在立法会大楼外公众集会的参加者,在使用他们自由表达诉求的权利时,遵守香港法律,尊重并维护社会秩序,使活动在和平有序的原则下进行。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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