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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修订后规管方案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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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卫生局和食物安全中心今日(七月十三日)就经修订的食物中残余除害剂建议规管方案展开公众谘询,欢迎市民发表意见。谘询为期约两个月,至九月十九日止。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说:「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提高规管工作的成效,以及促使本地标准与国际接轨,政府建议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制定特定法律条文,以规管食物中的残余除害剂。在力求达致上述目的的同时,政府会注意维持本港食物供应稳定。」

  现时第132章的一般条文订明,所有售卖供人类食用的食物都必须合乎卫生、未经搀杂和适合人类食用,但并无特定法律条文规管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含量。

  发言人说:「大部分已发展国家已经引入法例规管食物中残余除害剂,因此,我们认为香港有必要引入具体法律条文,以规管食物中残余除害剂。」

  谘询文件列出修订后的建议规管方案,其内容概述如下:

* 就「除害剂」和其他相关词汇采用与国际食物标准机构「食品法典委员会」一致的定义,并采纳委员会的食物分类方法,及以委员会的最高残余限量标准为基础,制定适用于香港的标准;

* 对于没有订明最高残余限量/再残余限量的除害剂,除非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信纳检测到的除害剂残余水平不会危害或损害公众健康,否则不容许输入和售卖含有该类除害剂的食物;

* 建立「获豁免物质」名单,以容许业界施用天然除害剂,而其残余物是与天然食物的成分无异或两者是难以分辨的;及

* 实施有关规例前给予业界两年宽限期。

  发言人续称:「自今年一月,我们举行共十四场业界简介会和谘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制订谘询文件中的修订规管方案。业界对经修订规管方案大致表示支持。我们希望在未来两个月收集公众和不同界别对经修订规管方案的意见。政府在落实食物中残余除害剂规例前,定会充分考虑接获的意见,并计划在今年年底向立法会提交有关规例。」

  谘询文件已上载食物及卫生局网页(www.fhb.gov.hk)和食物安全中心网页(www.cfs.gov.hk)。市民亦可于下列地点索取:

* 九龙旺角花园街一百二十三号A花园街市政大厦八楼食物安全中心传达资源小组;
* 食物环境卫生署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及
* 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民政事务处。

  发言人说:「我们将举行三场公众谘询会,欢迎公众人士出席,发表意见。此外,政府会为相关持分者另外安排简介会。」

  公众谘询会的详情如下:

日期:七月二十八日
时间:上午十时至中午十二时
地点:九龙荔枝角荔湾道十九号荔枝角政府合署二楼礼堂

日期:八月二十日
时间:上午十时至中午十二时
地点:香港铜锣湾高士威道六十六号香港中央图书馆演讲厅

日期:八月三十日
时间:下午二时三十分至四时三十分
地点: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二号香港科学馆一楼演讲厅

  有兴趣出席谘询会的市民,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381 6096预留座位。

     市民请于九月十九日或以前,将意见邮寄至金钟道六十六号金钟道政府合署四十三楼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请注明「关于: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谘询」);或传真至2893 3547;或电邮至pesticide_consultation@fehd.gov.hk。查询可致电2867 5699。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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