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安葬於公众坟场的先人遗骸须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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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七月八日)在宪报刊登命令公告,通知市民须移走及处置二○○四年内安葬於六个公众坟场的先人遗骸。
这项命令是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19A条的规定而发出。该条例授权食环署署长,指示从公众坟场内移去及处置埋葬不少於六年的遗骸。
受影响的墓穴位於和合石坟场、长洲坟场、大屿山大澳坟场和礼智园坟场的棺葬墓段;罗湖沙岭坟场T段,及沙岭金塔坟场的政府金塔墓段。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捡掘及处置其先人遗骸,须於七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向食环署署长提出申请,地址为九龙红畅行道六号地下高层食环署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查询请电:二三六四 五三九九。
如未按上述方法处理,下葬於这些坟场的遗骸会先在政府火葬场火化,而骨灰将会重葬於罗湖沙岭金塔坟场或食环署署长指定的其他金塔坟场。
完
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