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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七月七日)表示将於七月十三日向立法会提交《201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政府发言人说:「《条例草案》旨在实施今年四月公布的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进一步公众讨论报告(进一步公众讨论报告)内所载的建议。」
「近期一些企业在转移顾客的个人资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销(直销)用途时,没有明确具体地通知顾客转移资料的目的及受让人的身份,也未有征求顾客同意,因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们需要回应这些关注,以及优化《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施行。」
「为了让资料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是否容许他人把其个人资料用於直销,《条例草案》载有条文,规定拟把个人资料用於直销或提供个人资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销的资料使用者须以书面通知资料当事人拟使用或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种类、该资料拟提供予什么类别的人,以及拟要约提供或进行广告宣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的类别或索求捐赠或贡献的目的。《条例草案》亦规定资料使用者须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一项回应设施,让资料当事人可在无需向该资料使用者缴费的情况下,透过这设施以书面向该资料使用者表示是否反对拟进行的使用或提供。该等资讯及回应设施,须以易於阅读并理解的方式呈示。」
「我们拟采用此安排,以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和给予商业机构运作空间之间求取平衡,让资料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是否容许他人把其个人资料用於直销。」
「资料使用者如违反规定或资料当事人的意愿而把个人资料用於直销或提供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销,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在提供所须资讯和回应设施后,资料当事人向资料使用者发送回覆表示他/她不反对,资料使用者便可把该资料用於直销或提供该资料以供用於直销。如在有关资讯和回应设施提供予资料当事人或资料被收集后三十日内,资料当事人没有发送表示反对的回覆,资料当事人将被视为不反对。资料当事人须以书面方式回覆,无论是透过回应设施与否。」
「《条例草案》进一步建议,不论资料当事人有否在三十日回应限期内向资料使用者发送书面回覆表示不反对,其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表示反对使用或提供其个人资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销,而该资料使用者便须停止把该资料用於直销或提供该资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销。资料当事人亦可要求资料使用者通知获提供其个人资料以供用於直销的人士停止如此使用该资料。在收到通知后,获提供个人资料的人士须停止如此使用该资料,否则即属犯罪。违反这些规定的罚则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三年。这可进一步加强对资料当事人的保障。」
「近期有数宗企业转移顾客个人资料的个案涉及金钱收益。这些个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各界人士建议把这类行为刑事化。为回应这些关注,《条例草案》就售卖个人资料引入具体规定。拟售卖个人资料的资料使用者须在售卖前,以书面通知资料当事人拟售卖的个人资料的种类及该资料拟售卖予什么类别的人。《条例草案》亦规定资料使用者须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一项回应设施,让资料当事人可在无需向该资料使用者缴费的情况下,透过这设施以书面向资料使用者表示是否反对拟进行的售卖。该等资讯及回应设施,须以易於阅读并理解的方式呈示。」
「资料使用者如违反规定或资料当事人的意愿而售卖个人资料,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一如把个人资料用於直销的规定,如在有关资讯和回应设施提供予资料当事人或资料被收集后三十日内,资料当事人没有发送表示反对售卖的回覆,资料当事人将被视为不反对。资料当事人须以书面方式回覆,无论是透过回应设施与否。不论资料当事人有否在三十日回应限期内向资料使用者发送书面回覆表示不反对,其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表示反对售卖其个人资料,而该资料使用者便须停止售卖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再者,资料当事人可要求资料使用者通知获售其个人资料的人士停止使用该资料。在收到通知后,买方须停止使用该资料,否则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披露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个人资料意图获取金钱得益或其他财产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另一人受惠而获取;意图导致资料当事人蒙受金钱损失或其他财产损失;或导致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亦订为罪行。罚则为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此外,《条例草案》授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向有意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诉讼以申索补偿的受屈资料当事人提供法律协助。」
「《条例草案》亦载有条文,实施进一步公众讨论报告中载述的其他拟推行的建议。」
《私隐条例》於一九九六年生效。因应过去十多年的发展,政府在私隐专员的协助下,检讨了《私隐条例》。《条例草案》内的立法建议是在考虑了於二○○九年八月至十一月的公众谘询和二○一○年十月至十二月的进一步公众讨论中所收到的意见后制定的。
完
2011年7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