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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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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决议案通过《2011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及《2011年毒药表(修订)规例》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的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载列一个毒药表及数个附表。毒药表内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记录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牙医或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因应八种药物的注册申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加入以下八种物质,它们分别是:

(a)氯氮平;其盐类;
(b)绒促卵泡素α;
(c)地舒单抗;
(d)芬替康唑;其盐类;
(e)普櫘沙星;其盐类;其酯类;它们的盐类;
(f)雷沙吉兰;其盐类;
(g)罗氟司特;其盐类;及
(h)罗米司亭。

  含有以上物质的药剂制品及制剂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

  此外,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放宽对特比濈芬;其盐类;包含在只供作外用而特比濈芬含量不超过1%且非供单次使用并标明只供治疗股癣及/或脚癣之用的制剂的管制,由现时列载於毒药表第一部重新分类至毒药表第二部。

  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今年七月八日刊宪后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并让这些药剂制品早日在市场销售。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的法定机构,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於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我谨此陈词,提出上述动议。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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