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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含石棉物料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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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骝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八及二○○九年,从香港转口外地的各种石棉和含石棉的物料的数量为何;

(二)过去五年(二○○六至二○一○年),进口香港的各种石棉和含石棉的物料的用途为何;及

(三)过去五年(二○○六至二○一○年),每年在港弃置的石棉产品或含石棉的废料的数量为何?

答覆:

主席: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界定「石棉」为包括铁石棉、青石棉、温石棉、纤维状的阳起石、纤维状的直闪石及纤维状的透闪石,以及含该等矿物的物质。自该条例在一九九六年生效后,铁石棉和青石棉已被禁止进口及出售。此外,环境保护署於二○○八年开始执行《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通过许可证制度履行有关的国际公约规定,加强规管石棉原材料(温石棉除外*)的进出口、制造和使用。应用於工业及建筑业的石棉和含石棉物料,大部分已被不含石棉的制品所取代,其进口量相对《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生效前已大幅下降。现时进出口本港的全为较低风险的含温石棉物料。

*有关的国际公约尚未禁止温石棉的进出口、制造和使用。

  就问题的三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由於本港并无生产石棉,所有出口量皆为转口的货运量。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记录,过去五年的含石棉物料转口数量请参阅附表。

(二)过去五年,进口香港的石棉和含石棉物料主要用作隔热、隔音、防火及磨擦制动之用。由於这类物料的应用大部分已被不含石棉的制品所取代,为了进一步减少市民受石棉和含石棉物料的影响,我们已就全面禁止进口、出售和使用(包括制造)所有石棉和含石棉物料的建议谘询业界,我们正详细考虑收到的意见,以订定最终的建议。

(三)过去五年,每年在港弃置的石棉产品或含石棉的废物数量表列如下:

年度        含石棉废物数量(公吨)
2006          1 560
2007          1 570
2008          1 940
2009          2 620
2010          2 010

  弃置的含石棉废物主要包括石棉水泥水管、波纹水泥瓦片、用作隔热、隔音或防火的纤维物料、磨擦物料及胶地板等。石棉废物属化学废物,其产生、收集及处置均须按《废物处置条例》的规定办理,以保障环境及公众健康。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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