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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社署社工担任综援申请人的受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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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不少任职社会福利署(社署)的社会工作主任向本人反映,现时社署要求他们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部分未满18岁、又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申请人,及部分经医生证明身体状况不宜自行申请综援的成年人出任综援受委人,替该等人士申请综援。他们在去年年初曾向局方反映,有关安排严重侵犯员工的私隐,当时局方曾答允更改电脑系统,使有关的员工可以利用政府职员证或部门职员证号码代替个人身份证号码,以综援受委人的身份替有关人士申领综援。但他们在本年年初再向局方跟进有关事件时,局方则指,政府职员证或部门职员证号码并非独一无二,并且容易造成混乱,因此拒绝更改有关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目前由社署委任综援受委人的个案数目为何;当中涉及多少名社署的社会工作主任;过去三年,社署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有否就有关安排收到社会工作主任的投诉;若有,有关的数字为何;

(二)社署有否就有关安排是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征询私隐专员公署的意见;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社署有否计划更改现时要求社会工作主任利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以综援受委人的身份替上述人士申领综援的安排;若有,计划的详情为何,以及落实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如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申请人未满18岁而没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或已年满18岁但经医生证明其身体状况不适宜亲自提出申请,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署长会委任一名受委人代申请人办理其申领综援事宜。

  一般而言,申请人的亲友或其他人士如持有香港成人身份证又愿意承担受委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代申请人申请综援并作出声明,以及领取、管理和使用所领取的援助金),均可担任受委人。如申请人无合适的亲友或其他人士可担任受委人,社署署长会委任一名社署社工为申请人的受委人。

(一)在二○一一年六月底,由社署署长委任受委人的综援个案共有27 236宗。当中,社署社工作为受委人的个案共有2 808宗,涉及647名职员。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下称「公署」)曾於本年五月十九日致函社署,表示其最近接获查询有关社署社工担任受委人须提供个人资料事宜,并要求社署提供相关资料以了解社署收集受委人个人资料的安排,是否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下的规定。此外,社署有关工会亦曾就上述事宜表达关注。

(二)任何人士(包括社署社工)以受委人身份代综援申请人申领综援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以助社署确定其可以成为受委人的资格。社署会按照处理个人资料的内部指引,处理有关资料,而该指引已提醒所有员工必须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去使用、处理及储存个人资料,包括确保资料不会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及查阅。

  为确保公帑能妥善运用及防止对综援受助人造成金钱上的损失,社署必须正确辨识受委人的身份。现时只有身份证是稳妥而独一无二的身份辨识文件,可让社署社会保障办事处的职员明确识别受委人(包括由社署社工担任的受委人)的身份以发放援助金。尤其当受委人前往社会保障办事处为受助人要求即时垫支现金时,社会保障办事处的职员必须凭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其身份,方能即时提供协助。如受委人被发现盗用或骗取受助人的援助金,身份证号码将有助社署及警方辨识身份证持证人的身份,进行检控及/或索偿。

  社署曾就社署社工担任受委人的安排谘询律政司,法律意见认为要求受委的社署社工代申请人申请综援时以身份证号码作记录用途,以准确地辨识其受委人身份符合公署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的规定,也符合身份证持证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意见亦指出,社署可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第5条,要求已根据该条例登记的人等,在与政府的一切事务往来中,必须提供其身份证号码,以及在法律规定下他须提供他人的资料时,尽其所能提供该人的身份证号码。

(三)就社署社工担任受委人的个案,社署曾考虑过以其他身份证明,例如政府雇员身份证/部门职员证号码,替代身份证号码的可行性。但该等身份证明的号码皆有可能更换,证件上的其他资料亦可能未更新,因此都并非稳妥而独一无二的身份辨识方法,以这些证件的号码代替身份证号码会增加在即时垫支现金时错发援助金的机会。基於上述原因,社署目前仍沿用现行安排,但会继续探讨采用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代替身份证的可行性。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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