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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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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国雄议员动议辩论「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非常感谢各位议员十分关心这项颇具争议性的议题,并坦率地表达了他们的意见。我先回应数位议员的发言。

  张宇人议员特别强调,香港需要按《基本法》来办事。他说按照《基本法》,我们可以处理香港政制的问题。我们在去年完成「五部曲」,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得以通过。大家亦看到超过三百万的选民可以选出四十个议席,三十五席是地区直选、五席是新增区议会功能界别,是由民选区议员来当立法会议员。这「五部曲」方案其实是非常重要,因为这样才可依法、依宪制来办事。

  虽然汤家骅议员去年没有参加这所谓「公投」运动,但今天他认为设立这条法例是值得的。然而,但我想说的是,在香港是没有「公投」制度的。余若薇议员和何俊仁议员两位特别提及在《基本法》草拟的阶段,在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年期间,曾经有《基本法》第二稿有载列「公投」制度的建议。我当然知悉到李柱铭先生写过的一篇文章,提及当年的历史。

  主席,实情是本来有一个这样的建议,并曾由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考虑过,但经审议后最终没有被采纳,亦导致香港特区在一九九○年四月立《基本法》时,未获中央授权可在香港运作、确立「公投」制度。

  在香港作这些重大,例如关乎政制的决定时是如何进行呢?就是在香港特区内达成一套共识、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案、立法会以三分二多数表决、随后由行政长官同意,方案便可以递交到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审议。

  北京拥有宪制上的决定权,但香港仍有积极和颇重要的参与。香港特区现时参与处理这些选举制度,部分「话事权」是超越一九九七年回归前香港作为殖民地时可以作的参与。

  当年香港的立法机关逐步开始有选举,那些「决定」是由谁作的呢?那些决定是由伦敦作的。先由英国政府修订《英皇制诰》,然后在香港进行本地立法。如何订定和修订《英皇制诰》,香港是不能参与的、在香港的立法机关是不能表决的。所以现时定这些宪制安排,我们需要有多方面的共识。特区政府要和香港立法会有共识;香港特区和北京人大常委会就要有统一的看法,我们才可以完成「五部曲」。这便是我们现在的制度。我们不可以在此之上加一个「公投」制度,但我尊重大家的意见。大家希望香港可以更好,这我是明白的。香港本身的立法权亦算广泛。顺带回应黄毓民议员,他特别提到想就《2011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提一些修正案。主席,在此我想向各位澄清,局方要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我们已全送交到立法会秘书处。如果大家要参考、参照,这已是可以做得到的。

  在作总结前,我想再谈谈,梁美芬议员曾作出颇重要的发言。在多位议员中,她与王国兴议员是首两位於去年响起警号的议员,指出不可以容许这些任意请辞的动作,以进行所谓「公投」。梁美芬议员确实是很有热诚地解释,在《基本法》下我们是没有公投的制度,特区政府与梁议员及多位议员就此的看法是一致的。按照《基本法》,香港已有很多非常好的安排,其实是什么都有。我们有「高度自治」,除了有权处理香港内部的社会、经济、民生、财政预算、港元储备等工作,在对外事务方面亦有很广阔的权力──可以参加WTO(世界贸易组织)、可以与外国政府签署自由贸易的协定、可以签订民用航空的协定等。

  香港内部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力是颇广泛的。我曾於代表香港的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工作,因此曾在外国居住。作为特区,香港可以行使的权力是超越美国的州和加拿大的省。他们的个别州和省是没有终审法院的,但我们有法院。所以,已赋予香港的权力,我们要好好珍惜。香港有自由、人权、法治,还可以迈向民主。我们现在已有普选时间表,二○一二年有「一人两票」的方案,可以在二○一七年落实一人一票产生的行政长官;二○二○年可以落实符合《基本法》、符合「普及」、「平等」原则的普选立法会。

  在经济范畴上,我们现时与内地的合作越来越紧密。我们有「个人游」、有《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此外,根据「十二五」规划,中央支持香港多做人民币服务,成为离岸人民币中心。

  主席,我提及这些要点是想说明,在香港落实「一国两制」的范围是很广阔的。但作为特区,我们始终要依照《基本法》给予的权限来办事,并要好好利用宪制下已给予我们的空间来为香港做到最好。但若要提到「公投」,我们没有获授权设立这制度就没有。我们要作一些重要的决定,例如政制的改革,就要好好利用《基本法》已赋予给香港的权力,按照这「五部曲」来办事。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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