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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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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於今日(六月三十日)刊登宪报,并於七月十三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扩大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保障范围,以涵盖《雇佣条例》下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政府建议就基金可支付的款项增加两个新项目,即(一)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而未放年假薪酬,以不超逾雇员在最后假期年有权享有的全部年假为限(视乎雇员的服务年资而定,由七至十四天不等);及(二)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在服务最后一天前的四个月内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薪酬。雇员可在现时基金提供的款额以外,再就上述两个项目获发最高一万零五百元的特惠款项。

  基金为因公司结业而受影响的雇员提供适时的援助。现时每名雇员最高可获发的特惠款项为二十七万八千五百元,包括以三万六千元为上限的四个月欠薪、以二万二千五百元为上限的一个月代通知金,及雇员享有的遣散费首五万元加余额的50%。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按每张商业登记证每年收取的征费,并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管理,委员包括雇主及雇员代表,以及公职人员。

  条例草案将为无力偿债雇主的雇员提供更佳的保障。基金委员会和政府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而作出有关建议,包括持份者的意见、基金管理的一贯原则、雇员的利益和企业的成本负担。



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9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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