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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向《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江华议员及委员会其他议员表示谢意。委员会共进行了11次会议,详细研究条例草案各个环节,并於过去一年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在审议过程中,议员对条例草案整体上均表示支持,并提出了许多宝贵及有建设性的意见,我们已采纳法案委员会的大部分意见,修正条例草案。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订。
成立通讯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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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成立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的目的,是要设立单一规管机构,规管整个电子通讯业。科技发展一日千里,电讯与广播之间的传统分界已逐渐变得模糊,两个市场正出现汇流。不少发达经济体系已成立统一规管电讯及广播业的机构,或将分别规管电讯及广播业的机构合并成为单一规管机构。香港处於全球科技应用及媒体汇流的前线,有需要重组我们的规管体制安排,与时并进。成立通讯局是我们重组电讯业及广播业规管制度的第一步,正式成立通讯局后,我们承诺会马上手部署检讨《电讯条例》与《广播条例》的工作,并与通讯局一起就检讨的事宜及检讨时间表制订周详的计划,然后尽快进行检讨。我注意到条例草案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时,有议员提出当局应尽快检讨两条条例,我完全同意议员的意见,并就此作出清楚承诺。
检讨《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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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会马上检讨《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外,我亦想藉此机会清楚说明检讨法例的方向。《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分别制订成法例时,当时的技术背景以及规管环境和制度都与目前大不相同。因此,目前电讯与广播规管法例的确存在不少差异,包括跨媒体拥有权及外资拥有权的限制不同、发牌机关以及上诉机制的安排不一致等。两套规管制度虽然过去多年一直有进行更新和修改,但在汇流环境下,实有需要进行检讨和整合。因此,我们检讨法例时会优先处理上述议题,并循整合条例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出发,以回应科技发展与时并进的新趋势。
通讯局的公共使命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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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通讯局,作为规管电讯与广播的机构,其职能是要执行现时由电讯管理局局长及广播事务管理局所履行的职责。条例草案将赋权通讯局执行《电讯条例》、《广播条例》、《广播(杂项条文)条例》,以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通讯局亦会参与制订政府政策的工作,根据条例草案第4条,通讯局会就其规管范畴的政策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
通讯局在执行其职能时,应顾及营造有利通讯业蓬勃发展的环境,以提升香港作为区域通讯枢纽的地位,并鼓励通讯市场创新与投资,推动通讯市场内的竞争以及推动市场采纳最佳做法,令业界和消费者俱受惠。而通讯局在规管业界时,亦应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条文,维护香港的核心价值。当局经详细考虑后,决定顺应议员的意见,将上述各点纳入条例草案内,作为通讯局执行职能时必须予以考虑的事宜,以进一步确立通讯局对其工作的承担。我将会稍后就此动议修正案。
通讯局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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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局主要会由非官方人士组成,行政长官会按这些人士的个人能力、资历或专业,作出委任。条例草案规定通讯局的非官方成员最多可有10人,连同行政长官委任的一名公职人员以及作为当然成员的通讯事务总监,通讯局最多会有12名成员。我注意到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期间,议员关注到通讯局的工作涵盖电讯和广播范畴,工作量庞大,因此提出通讯局需要有全职主席或成员,以应付其工作。我希望在此作出回应。首先,我们希望说明,通讯局会有一支具备多年规管经验的团队协助执行职务,这支团队将会在通讯局办公室服务,向通讯局提供有效支援。其次,通讯局可设立委员会,并将部分工作交予委员会处理,以减轻工作量。再者,因应通讯局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我们并不排除委任全职成员进入通讯局的可能性。事实上,条例草案保持弹性,让行政长官可委任通讯局全职成员,而他们的酬金,亦会由行政长官决定。我相信这套具有灵活性的制度有助吸引具备才干和对通讯事务有承担的人士,出任通讯局成员。无论当局最终决定委出全职通讯局成员与否,我们定会向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作出交代,藉此加强委任成员的透明度。
申报利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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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局成员作为法定机构的一分子,会参与行使法定权力,并根据法例作出各种决定,因此有需要适当作出申报,以避免利益冲突,并确保各成员能本公平、公正、客观和无私的精神处理事务。法案委员会曾就条例草案内关於利益冲突的条文作多番讨论。在听取议员意见后,我们会提出修正案,在原有的利益申报条文外,加入规定通讯局采用两层申报利益制度,即第一层:在成员以及委员会委员获委任以及是在有需要时,须申报利益;第二层:若在任何会议讨论事项中有利益冲突,亦需申报。上述机制可进一步完善通讯局的利益申报制度,亦顺应了法案委员会议员的提议。
通讯局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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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草案,通讯局可为规管其会议次数以及会议程序制订常规,对会议的各项事宜作出更仔细的规范。在法案委员会上,有议员提出条例草案容许通讯局成员透过电子方式参与会议,此举可能会影响会议的保密性。因此,考虑到议员提出的意见,当局决定通讯局的会议常规应包括确保会议保密性的规定,并会提出修正案,在条例草案中加入适当条文,在确保通讯局会议保密性的情况下成员才可以电子方式参与会议。与此同时,为配合我刚才所提及的利益申报安排,我们亦建议在通讯局的常规内,包括是否向申报利益的成员发放会议资料和文件的规定。
为了增加通讯局工作的透明度,当局会在通讯局成立并就以上事宜制订常规后,向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汇报常规的内容。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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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自当局建议成立通讯局以来,各界普遍对建议表示支持。当然,社会上对成立通讯局的详细建议以及条例草案作出了多项提议,而议员亦透过法案委员会提出很多宝贵意见。我们已尽力在条例草案中予以回应,以完善建议的安排。在通讯局成立后,当局便会手与通讯局共同检讨现有电讯和广播的法例,让我们的规管制度能配合社会及科技发展,与时并进。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我稍后将会动议的修订。
多谢主席。
完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2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