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发展局局长恢复二读辩论《2010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2010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副主席何钟泰议员及其他委员,为条例草案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法案委员会合共召开了二十二次会议,在草案审议期间,委员会亦邀请了多个业界相关团体发表意见,为条例草案的实施及运作细节作详细讨论。我们吸纳了法案委员会及业界的意见,并会作出相关修订,使草案内容更为完善。

  《2010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推行强制验楼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及相关事宜,希望从根源改善香港楼宇失修的问题。刚才王国兴议员发言时说,今日在这里恢复二读令他有点感触,我亦有同样的感觉。如果大家议员记得,这条例的首读是在去年二月三日进行,而当日亦在本议会进行李慧攌议员提出的休会辩论,因为在二月三日大约十日前,马头围道发生了一宗伤亡惨重的塌楼事件,所以在同一日我既提出了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的条例草案,亦回应了议员关注香港旧楼安全的问题。立法会今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是本港加强楼宇安全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如果业主未能建立定期检查,适时维修他们拥有的物业的意识和文化,执法部门只会不断地疲於奔命,而无法彻底解决这个与公众安全息息相关的问题。今日恢复这条例的二读,希望稍后能够通过,时间上亦是最合适不过的,因为在过去数年,正如刚才几位议员也提及,发展局、屋宇署以至我们的伙伴机构,实在做了大量的支援和配套的工作。所以梁国雄议员可以放心,其实我们预计了这条例的落实,已经在过去数年做了很多配套的工作,希望能够配合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的推行,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支援。

  楼宇老化和失修是香港一个长期存在,并日趋严重的现象。现时全港约有一万八千多幢楼龄达三十年或以上的楼宇,其中约四千幢楼龄更高达五十年或以上。去年一月发生我刚才说的马头围道塌楼事件后,屋宇署巡查了超过四千多幢楼龄超过半百的楼宇,发觉当中的两成半,即约一千幢楼宇有不同程度的欠妥地方,须向业主发出维修或勘测命令。为进一步了解本港楼宇状况,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去年进行一项对於本港楼龄三十年或以上的旧楼的深入研究。研究分成两阶段,市建局首先研究过去一些同类调查所收集的资料,然后进行实地的楼宇状况研究,包括现场楼宇勘察及住户问卷调查。其中楼宇勘察的部分,是针对目标楼宇的外墙、天台、楼宇内的公用地方及部分单位的室内部分进行目视检测,亦有在抽样的楼宇进行较详细的勘察及测试,包括量度混凝土炭化,氯化侵蚀及其他钢筋锈蚀的情况。初步的结果,显示部分这些旧楼存在炭化问题,钢筋失去保护,锈蚀情况日趋严重。此外,这些楼宇很多没有电梯,亦存在石屎剥落、设施残旧、渗水、缺乏大厦管理维修等问题。从以上的研究结果,加上本月初发生於马头围道旧楼导致严重伤亡的大火,以至最近连串关於违例建筑物及楼宇失修的事故,更令我深信加强楼宇安全的工作是刻不容缓的。

  我们必须采取更有效措施,令业主负起妥善维修和保养其物业的责任,提高楼宇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再次发生。强制验楼及强制验窗两项计划正是从「预防胜於治疗」这理念出发,要求旧楼业主定期检验楼宇,及早找出问题并进行妥善的维修,从根源开始保障楼宇安全。刚才叶国谦议员打了比喻,说楼宇就像自己的身体,必须要有定期检查,才能保障身体的安全。实际上楼宇比个人的身体要做定期检查更加困难,因为香港的高层大厦这么多业主,要齐心去做检查实在是不容易的。

  事实上,强制验楼及验窗这政策已酝酿多年,在社会上亦经过广泛谘询及讨论。各专业团体和市民总体上认同立法规定业主定期检验和维修楼宇的政策方向是正确的,本会议员亦普遍支持应尽快落实有关方案。

  在强制验楼计划下,除了不高於三层的住用楼宇外,所有楼龄达三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的业主,须每十年进行一次检验,及视乎需要维修楼宇的公用地方、外墙及伸出物。而在强制验窗计划下,除了不高於三层的住用楼宇外,所有楼龄达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的业主,须每五年一次检验,及视乎需要进行维修。条例草案为此订立了适当的法律框架。

  在推行计划时,屋宇署会根据楼龄、楼宇状况、维修纪录、地区等因素,每年拣选二千幢及五千八百幢目标楼宇,分别进行强制验楼和验窗。拣选楼宇时,屋宇署会参考由包括民间代表及专业人士组成的遴选委员会的意见。为尽量减少对业主造成不便,我们认同议员指出,在强制验楼计划下被拣选的楼宇,应尽可能在同一周期被拣选为强制验窗计划的楼宇,令业主可以同时进行两项计划下的检验和维修工程。

  强制验楼计划的推行,亦会有助屋宇署进行打击僭建物的执法行动。条例草案规定获委聘就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及外墙进行订明检验的注册检验人员,须找出公用部分及外墙上的僭建物,评估这些僭建物的安全状况,及就此在检验报告中向屋宇署报告。屋宇署将参考有关资料,按照最新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由今年四月开始扩大执法范围至没有迫切危险或严重滋扰,但位於天台、平台、天井、后巷的僭建物,肯定有助於这方面的工作。

  强制验楼计划和去年落实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亦可产生协同效应。由於在楼宇公用部分或外墙进行修葺工程时一并处理僭建物,会更方便和便宜,我们会鼓励业主参与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在进行安全检查和所需的补救工程后,保留部分合规格的小型家居僭建物,即冷气机支架、晾衣架和小型檐篷,继续使用。经检核的僭建物须在强制验楼计划的往后周期再次被检验。

  至於近期社会关注的分间房间,即「浻房」方面,李慧攌议员特别关注这问题。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解释了,要求在强制验楼计划中,对每一个个别单位的内部进行检验是会为业主带来严重不便及实际上亦有困难。由於个别单位属私人处所,加上注册检验人员并非公职人员,没有法定权力进入私人处所,未必所有业主均愿意让这些获委聘的注册检验人员进入,这样会拖慢整幢建筑物遵守法定的要求。我们认为应该由法定机构在收到转介后,检验个别单位,并采取所需的跟进行动。实际上,如果「浻房」构成楼宇结构的危险,有关的迹象一般可以在公用部分和外墙上发现的。楼宇的专业人员和业界均应同这观点,注册的检验人员如果在公用部分或者外墙上发现有结构损坏的迹象,或其他的表征,显示「浻房」已经影响了楼宇结构的部件,须在检验报告内或在紧急情况下即时向监督报告,我们相信这安排能让我们发现大多数存在严重分间房间的楼宇。在注册检验人员的法定职责以外,我们会在作业守则中订明,注册检验人员如果发现「浻房」的进一步可疑迹象,例如出现多个单位门口、门钟、信箱、排水渠的接驳等,亦应该通知监督跟进。此外,正如各位议员也知道,本港楼宇安全的新一系列的措施中,已经要求了屋宇署加强巡查「浻房」,并在往后收到注册检验人员的报告后,迅速采取跟进行动。至於在规管「浻房」方面的工作,我们在稍后亦会引入修订规例,将「浻房」涉及的工程加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我留意到议员对强制计划的运作上有两个特别关注的要点,刚才叶国谦议员亦有提及,第一是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服务提供者和监管其质素,第二是要充分协助缺乏专业知识或财政资源的业主进行检验和维修。

  事实上,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计划要顺利执行,有足够的人手是非常重要,议员的关注是正确。事实上当年我们引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法例审议时,议员也有同样的关注,但我在这里很高兴和大家汇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推出至今近半年,大致上运作良好,在注册人数方面亦相当可观。截至本年五月,屋宇署接获了一万二千七百七十四宗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注册申请,当中有五千三百五十一宗是个人注册,屋宇署已经批出共七千七百八十宗的承建商注册申请,所以我们现在应有足够的人员进行这些小型工程。

  就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计划,我们会致力确保市场上有足够的检验人员和承建商供业主选择。在验楼方面,检验人员的范围将由现时在《建筑物条例》下注册的认可人士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扩大至包括注册建筑师、相关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和相关界别的注册专业测量师。相关专业人士均会注册为「注册检验人员」,估计人数将会由一千八百人大幅增加至约六千五百人。在验窗方面,检验人员的范围,更会进一步扩大至包括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和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预计合资格的检验人员的数目可达三万人。《建筑物条例》将设立新名册及规管机制,并成立「检验人员注册委员会」,审核及监督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屋宇署亦会发出有关验楼、验窗及维修工程的规定与标准的详细指引,并抽样覆核检验人员所提交的检验报告的内容,如发现欠妥之处,将作出适当惩罚。

  各相关的专业学会普遍同意,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恰当,而估计人数亦足以满足推行强制验楼计划后的市场需求,并促进业界竞争。屋宇署将与各专业学会紧密合作,鼓励合资格的建筑专业人士注册为注册检验人员,并为楼宇业主提供检验及修葺服务。

  议员亦非常关注业主聘用验楼验窗人员的细节,特别是相关专业人士对业主负责的问题。应议员的要求,我们会修订条例草案及在将来的规例中加入条文,提高对业主的保障。

  为增加业主在强制验窗计划中选择聘请合资格人士的弹性,我们建议取消原条例草案中必须由同一名合资格人士就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及订明维修的规定,让业主可委任不同的合资格人士进行检验及维修。我们亦将会在将来的规例中,要求注册检验人员必须将检验报告的副本提交楼宇业主;并会加入条文,规定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下必要的订明修葺工程须清楚列出,这一点刚才汤议员也提醒我们,尽量透过清楚的列明,将可能会争拗的空间收窄。我们亦会跟法团或共同业主希望同时进行的额外工程分别开来。而必要的修葺工程的范围,是使建筑物达到它建造时的法定标准或其后法例要求的提升标准。

  招标程序亦是议员相当关心的问题。虽然此项目并非《建筑物条例》法定管辖的楼宇安全事宜,但为协助业主处理招标程序,我们将参照香港房屋协会(房协)及市建局经谘询廉政公署后就「楼宇更新大行动」发出的维修工程指引,以作业备考形式,发出一份招标程序的最佳做法,建议挑选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下的检验及修葺人员的过程应进行公开招标。我们会提醒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加入道德承担条款,并要求呈交标书的注册检验人员、合资格人士及承建商签署声明,确认遵守各项道德承担条款,披露任何利益冲突。

  屋宇署的作业备考会向业界提供清晰指引,以便注册检验人员及合资格人士於强制验楼计划及验窗计划的整个招标过程中跟从。相关的专业学会亦确认它们将会处理针对其会员有关不遵从上述道德承担条款,或根据其各自的专业守则或宪章中於招标过程中有违道德的做法的投诉。如有证据显示有关的会员曾触犯有关行为失当的相关守则或使其专业声誉受损,有关学会将展开纪律处分程序。

  对於甘乃威议员提出在是次立法过程中强制要求从业员遵从上述最佳做法,并在《建筑物条例》中加入相关条文,我们认为招标程序乃商业行为及楼宇管理事宜,其规管并不属於《建筑物条例》的范围,有关的建议并不恰当。我稍后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详述我们的观点和一两位议员提到的观点。

  楼宇业主会在当局正式发出法定通知前获知会,让他们有时间作出准备及筹划。每幢大厦均会获安排一个联络点,业主可获「一站式」查询及支援服务。我们会为楼宇安排地区简布会,向业主解释强制验楼和验窗计划及各项支援计划的详情。政府、房协及市建局亦会主动接触及联络楼宇业主,特别是没有法团的业主,鼓励及协助他们组织检验及修葺工作,并在长远成立法团。

  我们理解若业主没有足够专业知识或财政能力去履行业主对楼宇的责任,立法强制定期检验和修葺楼宇的工作将举步为艰。有见及此,发展局透过我们的伙伴机构在过去几年不断加强和丰富我们向有需要的业主提供适当的支援。其中最有效的是透过推行「楼宇更新大行动」,巩固了屋宇署、房协及市建局在推动楼宇安全上的伙伴关系。屋宇署重点担当执法行动的法定角色,而房协及市建局则向业主提供实际意见和技术支援。我们会运用这个伙伴模式所得的经验,向业主为遵从两项强制计划提供他们所需的意见和支援。

  房协及市建局会为法团及业主提供的全面支援,包括在技术上涵盖招标过程、拣选检验人员及承建商,以及监察工程进度各方面。两个机构会特别提醒楼宇业主有关防贪及防止围标的程序。我们注意到很多楼宇业主之前可能未有进行大型楼宇保养及维修工程的经验,可能亦不太熟习招标程序,特别是评核接获的招标价格。为在这方面便利业主的工作,房协制订了一套《楼宇维修实务指南》,当中包含为招标程序而设的指引、标准表格和清单,供楼宇业主使用。香港测量师学会亦已出版了一套装饰、维修及保养工程的标准合约,为楼宇业主订明必要的条款及细则。楼宇业主如有疑问,亦可透过房协或市建局全港各区的办事处寻求意见。与此同时,我们正与香港测量师学会商讨,制订一张参考价目表,为业主就维修项目价格提供客观参考。

  针对楼宇失修的问题,新的《市区重建策略》赋予市建局更大的复修任务。作为其核心业务,市建局在未来五年会投入十三亿元,去协助二千多幢楼宇进行复修。市建局会在今个年度,在大角咀设立楼高三层的「市建一站通」中心,为旧区居民提供与重建和复修的相关服务。我们亦会和市建局去探讨,是否能如刘秀成议员提到的,在「市建一站通」提供更多的资讯或展览,让旧楼业主知道他们楼宇的状况。市建局亦正在其他地区物色适合的场地,设立更多「市建一站通」中心,服务市民。

  在财政支援方面,我们已获房协及市建局承诺向合资格的业主就强制验楼计划下的首次检验提供全费资助,我们估计约八成业主可获资助。甘乃威议员提到应课差饷随近年楼宇价格的上升可能需要检讨,事实上,房协一向也有定期检讨,亦会因应最新由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供的应课差饷租值来进行新一轮的检讨。李慧攌议员亦应该很高兴知道,我们在这计划中亦剔除了过去四百个单位的上限,所以我们正在不断优化其他对业主的财政支援措施,为业主带来更多方便。房协及市建局已将他们先前的五个财政支援计划整合为「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并於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推出。支援计划的申请条件及条款与细则将统一适用於全港所有楼宇,楼宇业主只需填妥一套申请表格,即可获得一系列的全面支援。此外,部分计划的申请资格亦获放宽,而其可获资助的工程范围亦已扩大。如我刚才所说,其中对单位数目的限制,即四百户或以下,经已取消。而「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及「综合楼宇安全贷款计划」,亦会继续为合资格业主提供津贴及贷款。

  假若有些旧楼业主,在组织上有严重实际困难,在上述多方协助下最终仍无法自行进行检验及修葺工程,为保障公众安全,屋宇署会介入,代业主进行工程,然后分摊有关费用并向个别业主追讨。为防止业主滥用有关安排,原修订条例草案中,订明未有遵从法定通知的业主,於追讨由屋宇署支付的费用上,可施加定额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费。应议员的要求,我们稍后将修订条文,容许建筑事务监督拥有酌情权,可施加较低的附加费,上限为百分之二十。

  为阻吓不合作业主拒绝承担其责任及阻碍法团进行工程,我们在原条例草案中建议,业主如没有合理辩解拒绝分担为遵从强制验楼或验窗计划下的法定通知所需的检验或修葺工程的费用,当局可对有关业主施加刑事惩罚,包括第3级,即10,000元的罚款及监禁六个月。考虑到议员对拟议罚则的关注,认为过於严苛,我们建议取消监禁罚则,但调高拟议罚款至第4级,即25,000元。

  最后,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亦会提出一些技术性修订,令到《建筑物条例》,包括强制验楼及强制验窗计划的运作更为畅顺。

  在完成修订主体法例的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后,我们下一步会继续有关附属法例的草拟工作。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向议员解释,相关的附属法例,会订明注册为检验人员所需的详细资格及经验;订明检验及修葺所涵盖建筑物的详细范围;订明检验及修葺的程序;以及文件的提交等技术性事宜。我们会在草拟过程中继续听取业界的意见,亦会多加宣传,并把相关规例尽快提交立法会审议。

  我想藉此机会一提,强制验楼和验窗计划,只是当局一系列改善楼宇安全措施的其中之一,我们采取的策略是多管齐下,而我亦多次在本会的辩论或质询中详细说明这些相关的立法、执法、支援业主和公众教育的措施。顺带一提的是,部分新措施需要修订法例,而为使有关措施能及早实施,发展局在本年年初经谘询发展事务委员会辖下的楼宇安全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后,於本年二月向法案委员会提交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引进的新措施,包括对所有《建筑物条例》要求进行工程的失责业主征收附加费、对拒绝分担法团相关工程费用的个别业主作出惩处、让屋宇署就进入个别处所申请手令、引入招牌监管制度,以及要求注册检验人员报告楼宇外部位於私人处所的僭建物。议员在法案委员会於本年二月至五月期间的多次会议上,详细讨论各项建议修正案。除了对申请手令的建议,部分议员有所保留,认为应作更详细讨论及政府应加入条文清楚说明其目的外,议员对其他修正案的原则及细节均普遍支持。

  尽管不少法案委员会委员,包括今日发言的委员,均支持包括申请手令的各项建议,但也有部分议员参考了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最近提出的法律意见,认为有关修订不应包含在为落实强制验楼及验窗而草拟的修订条例草案中。虽然当局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我是完全尊重议员的看法,早前的提议亦并非要破坏本议会审理此法案的基本规则,只是经谘询过发展事务委员会辖下楼宇安全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当时我们以为大部分的委员也赞成我们尽速引入额外修例的措施,但既然有部分议员有不同的看法,我是完全尊重的,同时为免影响强制验楼及强制验窗的立法工作,我们因此决定於是次立法程序中剔除所有相关的拟议修正案,并於今年稍后尽快提交另一条包含拟议修正案条文的条例草案,以便设定法律基础让其他措施能顺利推行。由於大部分额外的修正案条文已获议员审议,我们会与立法会紧密配合,希望能尽快通过新的条例草案,以落实更全面的改善楼宇安全措施。

  最后,主席,强制验楼及强制验窗两项计划的实施,是政府致力提高本港楼宇安全策略中重要的一环。但这不是万应灵丹,我很清楚明白要做好香港的楼宇安全,还有很多方面的工作要做。就像今日各位议员发言,一方面当然有与楼宇维修息息相关的楼宇管理工作要处理,另一方面由「浻房」引发出来的是房屋问题。所以我已应李慧攌议员的要求,向政务司司长提了李议员的意见,认为需要有更高层次统筹各局和各部门的工作,司长亦向我表示,他是很乐意在适当的时候作出协调。由於我本人曾经亦担任过一段短时间民政事务局的工作,之前作为社会福利署署长亦很理解旧楼的情况,我亦打算当手上的工作没那么紧张时,或者在这个暑假期间,我会勾划出旧楼的整体安全管理,以至各方面的问题,然后交由司长作出高层次的统筹。主席,本港楼宇正急速老化,落实强制验楼及强制验窗计划已刻不容缓。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让两项提高楼宇安全水平的计划能尽早实施。

  多谢主席。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18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