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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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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201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订明上市法团有责任适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和就违反有关规定施加民事制裁。同时,条例草案也会简化程序,使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可直接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我们亦藉此机会赋权证监会成立跨界别的投资者教育局,和对《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若干技术性修订。

立法制订民事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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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上市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规定,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内,有关监管力度是否足够,一直备受关注。为股价敏感资料建立法定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质素,令我们的制度更贴近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也可巩固香港作为首选集资中心的地位。我们已在去年就立法建议谘询公众意见。

  为界定何谓股价敏感资料,条例草案建议借用《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打击「内幕交易」制度现时使用「有关消息」的概念。换言之,股价敏感资料会相等於现时被禁止作内幕交易的资料,而该等资料将改称为「内幕消息」。此做法与英国及其他欧盟成员国所采用的方式一致。我们在谘询期收到的意见亦普遍赞成这个做法。

  根据条例草案,上市法团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

  我们既须确保市场有足够的透明度,亦要保障上市法团的合理权益,让他们可把某些资料保密,以利便营运及业务发展。为了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条例草案会提供数个安全港,涵盖被香港法庭或香港法例禁止披露的资料,和关乎未完成的商议或计划等资料。有鉴於不少上市法团在香港以外地区有主要业务,为顾及它们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订明,若其他司法管辖区依法禁止披露某些资料,上市法团可向证监会就其个别情况申请豁免披露。为方便合规,证监会会就何谓「内幕消息」和安全港何时适用,颁布指引。证监会也会就披露规定提供非正式的谘询服务,初步为期二十四个月。

  如上市法团违反披露规定,上市法团个别的「高级人员」在两种情况下也可能会违反披露规定。第一种情况是,该法团违反规定是由某「高级人员」的蓄意、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所导致;第二种情况是某「高级人员」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该项违规。

  当上市法团及其「高级人员」违反股价敏感资料法定披露规定,审裁处将处理有关指称违规事宜,并可施加多项民事制裁,包括:

(一) 取消该「高级人员」担任上市法团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上市法团管理事务的资格,为期不超过五年;

(二) 向该「高级人员」发出「冷淡对待」令,即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不得使用市场设施;

(三) 分别向该上市法团、每名董事及/或最高行政人员处以最高800万元的规管性罚款;及

(四) 命令「高级人员」接受培训、命令上市法团委任独立专业顾问检讨其合规程序及就合规事宜提供意见,以避免类似的违规情况再发生。

  过往,市场人士就什么情况下不作披露会构成违法及有关的刑事后果,表达了严正的关注。因此,在整个谘询过程,我们承诺专注於以民事方式制裁上市法团不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情况。市场人士亦普遍支持实施民事制裁制度。当中,很多上市法团认为,建议的民事制裁措施已属严厉。亦有意见认为,循民事法律程序制裁违反披露规定的人,可用较低的举证标准,所以较刑事法律程序更为有效。我们相信,条例草案现时建议的民事制裁制度是合适的,它既能鼓励合规,亦有一定的阻吓作用。

让证监会直接提起研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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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只有财政司司长才可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而提控官则由律政司司长委任以进行研讯程序。为简化程序以实施股价敏感资料法定披露规定,以及处理现时《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明的六种市场失当行为,条例草案建议赋权证监会可在无须先把个案提交财政司司长作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在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条例草案亦建议由证监会取代律政司司长,负责委任提控官进行研讯程序。

  现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订明的六种市场失当行为受两种不能同时并用的方式规管,即是刑事检控及在审裁处提起的民事研讯程序。为确保不影响刑事检控,条例草案会订明,除非证监会取得律政司司长的同意,否则证监会不得就市场失当行为在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这可容许律政司司长先行考虑是否就有关失当行为提起刑事检控程序。不过,由於违反股价敏感资料披露规定的个案不会引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此,证监会无须先获律政司司长同意,便可在审裁处提起民事研讯程序。

设立投资者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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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鉴於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条例草案建议赋权证监会,可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的形式,成立跨界别的投资者教育局,以全面审视整体投资者教育的需要和推行情况。投资者教育局旨在透过提升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及理财能力,影响他们的理财态度及行为。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支持建议,公众也表示欢迎。

  国际经验显示,把投资者教育局设於监管机构内,更符合成本效益,也能发挥最大的协同效应。在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只有证监会获法例明文赋权推动证券及期货界的投资者教育。

  此外,我们亦建议藉此机会,对《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数项技术性修订,以更新该条例。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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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来说,条例草案建议设立的法定股价敏感资料披露制度,有助推动上市法团持续披露资料的文化,令投资者能适时获取更全面的资讯,以助他们作出投资决定。而设立投资者教育局,亦有助提升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及理财能力。因此,条例草案可令我们的整体金融规管制度更完备,并进一步保障投资者。

  代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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