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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行政长官选举活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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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早前有传媒报道,政务司司长动用政府公共资源筹备行政长官选举工程,包括设计相关网站,引起公众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就上述事件调查政务司司长涉嫌动用公共资源筹备行政长官选举工程,有否违反《行政长官选举活动指引》,以及部分公务员就上述网站的设计及技术支援提供意见,有否违反《公务员守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有报道指出,上述网站的内容主要围绕政务司司长,而「互联网专业协会」也曾经参与该网站的制作工作,上述网站是否为政务司司长进行公务工作而设;鉴於受政府委托推行上网学习支援计划的其中一间机构是由「互联网专业协会」与另一间机构组成的,若上述网站是为公务工作而设立,上网学习支援计划的遴选委员又是否知悉互联网专业协会参与该网站的制作工作;若该网站不是为公务工作而设立,政务司司长可有向负责上网学习支援计划的政府部门作出申报;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订立指引,明确要求问责制下的主要官员及行政会议成员在计划参加公职选举时,必须於指定时间辞职,以免被指利用公共资源进行选举工程,亦确保公职选举在公平、公正及公开的情况下进行;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活动指引》及公务员事务局发出的守则及指引,基於首长级人员、政务主任、警务人员及新闻主任的职务性质容易被指有偏私之嫌,这四类人员均被禁止参与助选活动。至於其他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当局原则上不反对他们以私人身分参与助选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会与他们的公务有任何利益冲突。有关人员亦须遵守《公务员事务规例》关於外间工作的规定。公务员事务局一般会於选举前要求各政策局/部门向员工再次传阅参与助选活动的指引,提醒他们有关的规定。

  就有关早前传媒的报道,政务司司长已发表声明,强调对政府资源的运用均符合政府相关规定。

  至於报道中指称有一位公务员及一位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曾参与网站的设计会议,政府新闻处已表明并没有派员出席报道所指的会议。该处并进一步调查报道中指称的两位公职人员有否以私人身分出席会议。正如该处在六月二十七日发表的声明中指出,有关的公务员并没有参与报道所提及的会议,从未听闻报道所提及的网站,亦从未参与任何助选活动。至於该位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是以私人身分、在私人时间参与职务以外的交流活动,并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也没有动用政府资源,亦不会对其公务构成利益冲突。因此,政府新闻处认为这位雇员没有违反相关公务员指引和守则的规定。公务员事务局已详细审视政府新闻处提交的报告,并同意调查结果。

(二)政务司司长的官方网站只有一个,网址为www.cso.gov.hk,由政府新闻处负责管理。该处为司长职务范围内的事宜提供网页设计和技术支援。此外,政务司司长早前已严正声明,并没有参与上网学习支援计划的相关工作。

(三)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14条的规定,受雇於政府部门或政策局,并在该政府部门或政策局任职,不论该职位属永久性或临时性的人,均会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而《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亦订明,政治委任官员在行政长官选举中是不合资格被提名为候选人的。除上述的规定外,如有主要官员或行政会议成员拟参选行政长官选举,应在何时请辞属个人判断。由於参选与否属於个别官员或人士决定,因此,我们认为无须订明欲参选官员的辞职时间。再者,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37条的规定,每名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后的指定时间内,向总选举事务主任提交选举申报书,列出该候选人在该项选举中的选举开支,及曾由该候选人或由他人代该候选人在与该项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收取的所有选举捐赠。我们认为现时已经有明确及清晰规定,确保选举在公平、公正及公开的情况下进行。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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