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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传媒机构侵犯新闻报道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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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伟业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各传媒机构经常就抄袭新闻的问题发生纠纷,该问题更有急剧恶化的趋势,不少传媒机构已就抄袭新闻的问题展开诉讼,有关的诉讼对双方均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传媒及新闻业的发展亦带来负面影响,更令传媒机构的营运成本急增,影响其日常运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试图了解近年传媒机构之间经常就抄袭新闻发生纠纷的问题,以及向它们提供协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涉及传媒机构抄袭新闻的诉讼个案数目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深入研究上述问题,以及制订政策或修改法例,以减少涉及抄袭新闻的诉讼及纠纷;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传媒机构是社会上主要的内容提供者,无论是透过印刷品或互联网发布新闻及信息,均应以负责任的手法行事和遵守法例。为缔造一个公平和有利创意工业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香港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包括版权。我们不时检讨《版权条例》(第528章)的成效,确保它切合当前的环境。

  就问题的第(一)及(三)项,答覆如下:

  《版权条例》赋予版权拥有人多项专有权利,以保障他们的创作成果。版权是一项私有产权,维护相关权益的渠道跟其他民事侵权情况相若。权利拥有人一般须主动透过民事途径,并举证提出申索,来保障他们的权益;若侵权事件涉及刑事成份,权利人可向海关投诉。

  在民事诉讼方面,司法机构自二○○九年四月起,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提高民事法律程序的成本效益,务求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速有效处理民事案件,并利便解决争议。改革措施包括鼓励诉讼各方通过调解,就纠纷进行自愿协商,寻求解决方案。相对诉讼而言,成功运用调解机制解决纠纷,能有效节省诉讼各方的时间和金钱。

  目前传媒市场竞争激烈,传媒机构报道同一新闻时,或会因内容及表达方法类似而产生有关版权的纠纷。为了让传媒及前线记者更明白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妥善处理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署特别印备了《香港记者与版权》小册子(注),所阐明的事宜包括:

(i) 版权法保护意念的表现形式或有关的制成品(有形的),而非保护意念本身(无形的)。

(ii)《版权条例》除保障创作成果,同时兼顾合理使用版权作品,故此条例内亦订明允许作为,包括为批评、评论及新闻报道而公平处理版权作品(条例第39条)。

  知识产权署会在未来一年继续透过不同的途径推行相关的宣传和公众教育工作,包括举办讲座,以加强传媒机构和社会各界认识和尊重知识产权。

  就问题的第(二)项,答覆如下:

  当局并没有有关传媒机构侵犯新闻报道版权的诉讼个案的统计数字。在过去三年,海关共接获四宗涉及传媒机构侵犯版权的投诉;而知识产权署则并没有接获任何相关投诉。

注:小册子可见於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journalistc.pdf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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