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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以不良手法销售产品或预缴式服务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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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潘佩妤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港有不少预缴式消费交易,要求消费者签订时期较长的合约及预缴大额费用。近日本人收到投诉,投诉人指其一名患有精神病二十年的家人,疑被连锁式健身中心的职员以不良手法推销后,签下合约参加健身课程及购买健身会籍并总共预缴六万多元。他们其后要求退款,并出示该名家人患有精神病的医生证明,然而该健身中心却以「尊重合约精神」为由拒绝退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及相关执法部门曾收到或处理多少宗涉及以不良手法向残疾人士销售产品或预缴式服务的投诉;投诉的原因、涉及的金额和结果为何;

(二)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有多少宗涉及以不良手法销售产品或预缴式服务的个案的受害人循民事诉讼方式索偿;涉及的金额为何;法庭处理该等个案平均所需的时间为何;以及申索人最终能否成功索偿;

(三)现时有什么政府部门为因不良手法销售产品或预缴式服务而受屈的残疾人士提供协助及谘询服务;当局有否计划修订法例,让能提供证明其为残疾的人士享有比健全人士较长的消费交易「冷静期」及申索期限;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有否计划加强消委会的调查权力范围,以及改善其申诉机制,令日后消委会能及时处理消费者与商户因预缴式消费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并赋权消委会就该等投诉个案中止用以预缴相关费用的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安排,从而避免投诉人需透过繁复及冗长的诉讼程序索偿;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及香港海关(海关)於处理有关以不良手法销售产品或预缴式服务的投诉时,并不会询问投诉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因此,消委会及海关并无残疾人士提出的投诉个案的统计数字。

(二)司法机构并无备存就涉及怀疑以不良手法销售产品或预缴式服务的个案的统计数字。因此,我们未能提供相关资料。

(三)现时,消委会有专设部门就消费事宜提供谘询服务,亦就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及提供协助。此外,如任何市民遇到怀疑有人在营商过程中,就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而干犯《商品说明条例》(《条例》),亦可联络海关;海关会按《条例》跟进。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不良的营商手法,我们於去年就《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立法保障消费权益》立法建议谘询公众,并於本年一月发表谘询报告。

  就消费合约强制设立冷静期安排方面,考虑谘询期收到的意见后,我们在谘询报告中建议货品及/或服务提供的消费合约如有效期不少於六个月,则须包括七天冷静期条款。

  冷静期容许消费者在有需要时征询第三者意见,以及在没有任何在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出现不当影响的情况下,重新考虑决定。此外,冷静期亦可以对不良行为例如威吓手法产生阻吓作用。如为残疾人士设立较长的冷静期,这些人士必须向商户披露其残疾状况。我们认为这种安排并非理想。较稳妥的做法是设立一个合适长度的冷静期,以能保障所有消费者。我们认为,为期七天的冷静期,应能为消费者(不论其精神或身体情况),提供适当的保障。

(四)於《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立法保障消费权益》立法建议中,其中一项建议是修订《条例》,实施遵从为本机制。执法机关除了可提出刑事检控外,亦可采取机制下的民事途径,处理虚假商品说明及其他不良营商手法。

  具体而言,执法机关会就投诉作出调查,如投诉理据充分,可按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承诺终止及不再作出违反公平营商条文的行为。执法机关有权公布企业作出的承诺。如企业违反任何作出的承诺或在执法机关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况下,执法当局有权向法庭申请禁制令。法庭可颁令,饬令企业履行承诺,或不再作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公平营商罪行的行为。

  拟议制度设立之后,消委会会继续担当现时进行调解的角色。我们预期在执法机关可启动遵从为本机制,以及最终可提出刑事检控的保障下,消委会调解工作的成效将会加强。

  此外,我们理解,部分消费者以信用卡作分期付款的安排,事实上是消费者向其发卡银行贷款用作预缴费用,并根据贷款协定以信用卡作分期清还。银行并不属於消费者与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交易的一方。因此,我们认为赋权消委会(或任何行政机关)承担仲裁角色,强制要求银行当消费者与货品或服务供应商出现纠纷时暂停收取还款,并不适当。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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