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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尊重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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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尊重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於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就七月一日一项公众活动的上诉作出的裁决及相关的修订。

  警方发言人说:「我们欢迎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厘清了警方和主办单位的角色,并清楚指出主办单位有责任协助警方管理有关的公众活动,使活动能在安全及有秩序的情况下进行。我们会继续与主办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并期望主办单位会尽力协助警方管理有关活动。」

发言人指出该两项并非新增的条件,主办单位过去三年亦有举办同类的活动,而警方每年向其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内亦有相同的条款。至於有关游行人士当到达中区政府合署特定范围后随即解散的条件,是一直有效疏导整个游行队伍进入和离开政府合署的安排。

  发言人说:「警方一向尊重市民和平集会、游行及表达意见的权利。警方在便利游行人士表达意见的同时,也有责任确保公共秩序不受破坏,因此有需要基於兼顾其他人士使用公众地方或道路的权利和公众安全,对公众集会和游行作出规管及附加相关条件。」

「这亦有助主办单位履行其责任,在整个活动举行期间,作出相应及适切的安排,令所有参与活动人士可以在安全及有秩序的情况下,完成该项公众活动,同时亦可将举行公众活动而对其他市民带来的不便减至最低。」

  警方一直以来均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每个公众活动的申请,并致力协助公众活动举行及作出适当的安排和部署,对於这次主办单位所举行的公众活动亦不例外。

  发言人说:「我们会继续以开放态度与主办单位保持沟通和合作,以及平衡社会各界的需要,让公众活动在『公众安全及公众秩序』的大前提下顺利举行。」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二十三号



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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