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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就传媒查询有关强制性事故报告制度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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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对民航处有关强制性事故报告制度的查询,民航处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作以下回应:

  「香港采用的事故通报机制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国际惯例。

  根据《香港民航(意外调查)规例》(香港法例第448B章),如发生与飞机有关的意外或严重事故,包括有人死亡或受到严重损伤;飞机受到损毁或结构上的故障,以致对飞机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点有不利影响;以及飞机失踪或完全无法接触,有关的航机机长必须立即向根据该规例被委任的总调查主任报告。总调查主任会把有关意外或严重事故的资料公布。

  而根据飞航(香港)令1995中的强制性事故报告制度,所有航空营运许可证的持有人,都需要就其机队发生的事故,在九十六小时内向民航处报告。在强制性事故报告制度下的需作报告事故,包括航机损坏、有人受伤(包括机组人员)、多重飞机系统或仪器失灵、火警警报误鸣及通讯系统失常等。

  随飞机数目及航班的增长,本处亦留意到各类事故报告的数目也有所增加。我们完全明白公众对航空安全十分重视。假如有航机发生意外或事故,引发其他安全及需作制度上检讨的问题,并可能会引起公众关注,民航处会继续依照国际惯例,即时公布。

  由二○○九年一月至今,民航处公布的事故数字为26宗。

  民航处除了继续即时公布意外或严重事故的资料外,在一般事故方面,如有关的飞机故障可能会引起公众对飞行安全的关注,民航处会将有关事故的资料即时向公众公布。民航处并会就现行制度不时作出检讨。」



2011年6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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