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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佣雇主违反支付工资法例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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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因短付工资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处社会服务令一百二十小时。法院同时裁定他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有关员工。

  根据二○○九年雇佣双方签订的雇佣合约,「规定最低工资」为每月3,580元。涉案的雇主在其外籍家庭佣工受雇期间,未有按照规定支付有关工资,涉及款额共14,420元。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七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说:「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予其佣工。此外,雇员包括外佣,如遭雇主拖欠工资,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协助调查和举证,以保障其法定权益。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绳之於法。」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1年6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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