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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补机制符合《基本法》及《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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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一直就《2011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的准备工作,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供意见,以确保递补机制建议符合宪制要求。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由於建议复杂,我们尊重社会各界人士不同的意见。」

  「不过,律政司已谨慎和全面考虑建议,认为建议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以及《人权法案》第21(b)条。」

  支持上述意见的有关论据,已载於今日提交法案委员会的文件。重点概述如下:

1.《基本法》及《人权法案》没有要求空缺议席必须由补选填补。认为补选填补空缺是唯一合法方法,而其他方法均等同有违宪法地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说法,并不合理。

2.以上一次换届选举中选民所投的选票订出替补人选的机制,如建议的递补机制,符合地方选区换届选举所采用的比例代表制的精神,并令选民在上一次换届选举的整体自由意愿得以体现。因此,采用递补机制,立法会仍然是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八条「由选举产生」。

3.永久居民在选举中的投票权及参选权完全没有受建议的递补机制影响。递补机制的规定建基於客观的准则,亦具透明度、公平和合理。

4.《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及附件二给予立法会宽松的酌情决定权以决定规定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的选举法例。有关香港的选举制度的法例由立法会订定。现时的建议是立法机关酌情判断的范围内可采用的一个方案。

5.针对此方面而言,我们应注意特区施行比例代表制,即选民凭他们的单一张选票可以选出地方选区多个代表。再者,二○一○年某些立法会议员提出辞职以引致补选,并打算再次参选竞逐连任,当局与立法机关在考虑新选举安排时有权顾及有关事件。

6.现时建议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及第六十八条,以及《人权法案》第21(b)条。



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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