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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成立独立保险业监管局的谘询总结及详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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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有关成立独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的谘询总结及详细建议,以加强规管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从而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并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独立的保监局有助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公众普遍赞同成立保监局的建议,因此我们将继续推进相关的筹备工作。」

  「拟议的保监局将按照国际监管原则,成立一个在运作和财政上均独立于政府及业界的金融监管机构。建议的保监局可更灵活应付新的规管挑战,以及在不降低规管标准的情况下,利便市场创新和维持业界竞争力。」
  
  谘询结果连同政府的回应详载于谘询总结内。陈家强说:「我们考虑收到的意见后,优化原建议并制订详尽细节。在下一阶段草拟法例时,我们会继续与保险业界及有关持分者保持密切沟通。」

  为了更有效规管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政府建议赋予保监局明确权力,包括展开调查、出示手令以搜查及检取有关资料、循简易程序提出检控,以及就不当行为施加规管罚则。进一步的细节载于建议详情。

  在公众谘询期间,很多回应者对由保监局直接规管保险中介人表示支持,认为该做法可加强公众对业界专业水平的信心,并使香港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做法一致。

  在拟议的新制度下,保监局将透过引入发牌制度,直接规管保险中介人的操守。为提供顺利过渡安排和尽量减少对已有效注册保险中介人的影响,政府建议在法例订明已和自律规管机构有效注册的保险中介人,在保监局成立后及向其签发新牌照前,会被当作已获保监局发牌,为期三年,让中介人在向保监局申领牌照期间可以继续经营业务。

  保险中介人的专业准则须因应本地及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消费者的期望定期作出检讨,但政府建议透过立法成立保监局,用意并不是要就发牌要求作出改变。

  陈家强说:「我们将与各自律规管机构紧密沟通,多加借鉴他们的丰富经验,确保顺利过渡至新制度。」

  因应保险业及银行业的意见,政府亦已优化对银行保险中介活动的规管。为确保规管一致,政府建议保监局应作为所有保险中介人(不论他们是否银行及其雇员)的主要和领导监管机构,而且是制订操守标准和规定的单一监管机构。由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客户基础有别于一般保险活动,和一般零售银行均以综合商业模式运作,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现时作为银行主要和领导监管机构的角色,保监局顺理成章并且必须在银行保险中介活动的规管上,和金管局紧密合作。政府建议保监局把指定的权力授予金管局,以发挥某些前线监管功能。为提高透明度及问责性,这些可转授的权力及其程序将在法例条文内订明,而金管局须就行使获授的权力向保监局负责。执行纪律处分的权力归属保监局,而金管局则会积极参与纪律处分程序,以确保规管一致。

  为了提高保监局在行使其权力方面的问责性,政府也建议设立独立的保险上诉审裁处,处理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就监管机构的有关决定所提出的上诉。法定审裁处会以全职模式运作,由一名符合资格被委任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士担任主席,并由保险界从业员及对业界有相关知识及经验的成员组成。

  为借助保险业界的专长和经验,政府建议设立最少两个业界谘询委员会,向保监局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保监局应有权设立一个专家小组,让其执行纪律程序时,可按保险产品及行业的做法,在适当时征询专家意见。

  至于保监局的财政机制方面,为了减少对保险公司及保单持有人的影响,政府在二○一○年谘询文件中建议,保监局在成立第六年收回全部的经营成本,以及由政府提供一笔过五亿元的资助。政府仔细考虑回应者的意见及现时持有高额保费保单的业界的情况后,建议就每年保费上限为五百万元或以上的非人寿保险保单,以及整付保费或年度化保费为十万元或以上的人寿保险保单的征费设定上限。政府也建议再保险合约可获豁免征费。以上措施可维持保险业竞争力。

  成立保监局的谘询总结及详细建议已上载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页(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iia_conclusion.htm),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将于七月四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并已展开下一阶段的工作,征询业界及持分者的意见,以便草拟有关法例。在此期间,政府会继续听取公众意见,目标是争取在二○一二年年初完成法例主要条文的拟稿,以进一步征询持分者的意见。



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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