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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法例发布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动议致辞全文(第一部分)(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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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法例发布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动议致辞全文(第一部分):

代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修正第1、2、4、10、11、12、14、17、19、20及21条、第6部的标题及第28条,以及删去第5至9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位议员的文件内。

第1条─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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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早日可对香港法例作出修正,以配合资料库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建议修订生效日期条款,令有关修正权力的条文及其相应修订,可于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起生效。

第2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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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香港法例的使用者更容易理解资料库的运作及法例的编订过程,我们在听取了委员的意见后,建议对若干释义作出轻微修改,例如将原版条例(as made Ordinance)改称为刊宪文本(gazetted copy),使公众得知香港法例的真确本是刊载于宪报之中;并且将经认证文本(authenticated copy)改称为经核证文本(verified copy)。这些字眼上的修改,有助公众理解条文,亦可以将条例提及的两种文本,即经由法律草拟专员核证的文本以及刊宪文本,作出更清晰的区分。

  此外,我们亦建议增加官方核证标记(official verification mark)及资料库文书(database instrument)两个字词的定义。在资料库启用后,我们会逐一核对香港的法例,并会在经核证的条例适当之处加上官方核证标记,以便公众识别条例是否已经过法律草拟专员核证,以及有关文本是否具有法定地位。

  我们亦建议加入条文,以处理并非在零时零分生效的条文。根据有关的新增条文,凡在本条例草案中提述某项文书于某指明日期的版本,在适当情况下,亦同时包括提述该文书于当日某特定时间的版本。

第4条─资料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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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接纳了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某些文本由草案第2条第(2)款转移至第(11)款,以订明这些文本(例如《基本法》条文)为资料库「必须载有」的内容。

  另外,我们亦动议修改草案第4条第(2)款(c)段,以消除委员对资料库会否载有其他地方的法例的疑虑。

第5至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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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稍后会建议在草案加入第4A条及第2A部。由于该等新增条文已经涵盖原有第5至9条的内容,我们建议删去此等条文。

第10条─证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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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建议用经修改的草案第10条第(2)款取代原来的第(2)至第(6)款的条文,以简化行文,方便读者理解。经修改的第(2)款订明,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任何文件,如果看来是资料库文书的经核证文本,则须推定为该文书的经核证文本。

第11条─编配章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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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建议在第11条(a)中,赋权律政司司长修改条例的简称及引称,并以「资料库文书」一词,简化(b)段原有字眼。

第12条─作出编辑修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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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听取了委员的意见后,深入审视了草案第12条下的每一项权力。我们有一系列的建议,可以分成四类。我会逐类介绍。

第一类:删除可能具争议性的权力

  鉴于议员对草案第12条第(1)款(c)段中关于重编条文号码的权力的关注,我们建议删除该条文。

第二类:修改若干权力的行文,使其行使范围更加明确

  例如,我们会删除草案第12条第(1)款(a)段中「或性质类似的错误」的字眼、删除(d)段中「罚则」二字以精简条文、修改(e)段的行文以帮助读者理解该项权力、合并(g)段的第(i)及第(ii)节,以及把(i)段下的权力的范围,局限于重新排列没有编号的项目。

第三类:将若干权力转移至第17条
  
  我们会将原本是条例草案第12条第(1)款(b)段、(f)段、(h)段、(d)段中关于提述「条文」的权力,以及第12条第(2)款之下的权力,转移至第17条,令上述权力的行使需要经立法会的审议。

第四类:新增两项权力

   我们建议增加以下两项编辑权力─

(a)以经草案第11条(a)段修改的条例简称或引称,取代对该条例简称或引称的原来提述:及

(b)在一种法定语文的文本所载的列表中的某个项目之后,加入该项目的另一法定语文的对应词。

第14条─编辑修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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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第16条规定,所有编辑修订必须妥为记录,才具有效力。我们会修订第14条第(1)款,以凸显有关规定。我们亦建议轻微修改草案第14条第(3)款中发布日期(publication date)的定义的行文。

第17条─作出修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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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先前所述,经修正的草案第17条,会包括若干项原属草案第12条的权力,例如关于修改对日期或附属法例名称的提述的权力,以及用无性别色彩的字词取代表明性别的字词的权力等。此外,我们亦会对若干权力条文作出轻微修订,令它们的行使范围更明确;例如清楚说明草案第17条(c)段将条文转移的权力,只限于保留条文及过渡性条文。

  除此之外,由于部分修正的权力,其实源自《1965年法例编正版条例》,我们在考虑了委员的意见后,同意使用相近于该条例的措词,修订若干条文的字眼。

第19条─修订《1990年法例(活页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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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稍后会建议新增的第20A条,鉴于有第20A条,我们须在第19条相应加入对第20A条的提述。

第20条及新增第20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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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感谢委员会的支持,扩阔活页版条例下的编辑权力。经修订的活页版条文,会与条例草案第11至16条的概念一致。我们会相应地将编辑修订不能改变任何条例的法律效力这一项凌驾性原则,以及备存及发布对活页版的编辑修订纪录的规定,纳入活页版条例之中。我们因此须修订原有的第20条,以及加入第20A条。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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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动议删去草案中建议的活页版条例第3A条第(1)及第(2)款,取而代之的是与经修订的草案第2及第4A条概念一致的条文。除此之外,我们动议对第3A条第(3)款作出若干项技术性的修订,并加入官方核证标记(official verification mark)的释义。

第6部─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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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建议把第6部的标题,修订为「废除及相应修订」,以更清楚地反映第6部条文的内容。

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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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本条例草案,《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3条第(1)款关于引称条例的条文,须作相应修改。经进一步考虑后,我们建议把有关修订条文的次序掉换,先提述本条条例,才提及其他条例,令条文更容易理解。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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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女士,法案委员会已同意上述各项修正案,希望各位议员予以支持及通过,多谢。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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