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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累计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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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最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下称「积金局」)公布,截至二○一○年十二月底,全港的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计划的总净资产值为3,654亿元,而自二○○○年十二月强积金制度实施以来的年率化内部回报率为5.5%;五种投资产品中强积金保守基金、保证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的年率化回报率却分别只有1.2%、1.6%及0.8%。另外,虽然根据积金局的有关披露守则,强积金受托人于二○○九年九月一日后终结的财政期向计划成员所发出的周年权益报表(下称「报表」),必须列明年度内每次供款、权益转移及买入或沽出成分基金的收费,但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他们所收到的报表并没有这些资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外汇基金的「投资组合」在过去五年的回报率平均每年达7.1%,政府有否计划设立由中央营运的强积金基金,应用外汇基金的投资管理方法,以较低风险的运作模式,为供款人赚取较高的投资回报;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政府会否考虑立法规定不同种类的强积金投资基金的收费上限,从而减少供款人的资产被管理费蚕食的情况;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是否知悉,积金局有否调查强积金受托人在披露收费方面的合规情况;若有,结果为何,以及哪些受托人因为没有按规定披露收费而受罚;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问题的三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二○一○年年报,外汇基金过去五年投资回报率的平均数为4.9%。估计问题所指的7.1%可能是有关财政储备在外汇基金存款利息的平均息率。无论如何,外汇基金的投资目的及其回报的计算方法,均与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有所不同,难以作直接比较。外汇基金的资产主要分布于债券及股票。目前强积金制度下有41个强积金计划,合共提供422个成分基金,即平均每个计划有约10个成分基金,已涵盖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资产基金(主要为股票及债券)、保证基金、强积金保守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雇员可按本身的投资目标及可承受风险程度,选择合适的基金。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自二○○七年开始,在其网页设立了「网上收费比较平台」,协助计划成员作出选择。我将于第二部分答案较详细介绍有关措施。

  就回报而言,强积金自二○○○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三月的每年平均回报率,按「金额加权法」计算,在扣除费用后为5.4%。个别基金种类回报更明显高于此整体平均数。过去五年计算,股票基金的年率化回报在扣除费用后达7.4%,债券基金和混合资产基金亦达4.5%。自二○○○年强积金制度实施以来,整体强积金回报远高于同期的通胀率(0.8%)。而任何一类基金的平均回报,亦不低于通胀。

  总的而言,强积金制度自二○○○年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市民的退休保障发挥了一定作用,现行安排亦符合世界银行提倡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退休供款计划,我们会与积金局继续联手优化现行的强积金制度。

(二)现时,强积金市场共有19间核准强积金受托人公司。政府和积金局一直透过提高市场透明度及增加市场竞争等措施,藉市场力量调节强积金基金收费水平。积金局自二○○七年开始,在其网页设立了「网上收费比较平台」,提供所有强积金基金的主要收费资料,供计划成员参考,使其知悉所参加基金收取费用的比率,并可与其他基金的收费作比较,以协助计划成员作出切合自己需要的选择。

  就增加市场竞争方面,政府和积金局正积极跟进落实「雇员自选安排」。在此安排下,雇员可最少每年一次把他现职的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转移至自选的强积金计划。预计可转移的强积金资产将增至约为60%。积金局亦透过发信予雇主,鼓励他们为员工提供多于一个强积金计划作选择,并会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

  此外,积金局亦会继续与受托人商讨精简程序,和改善强积金制度的整体运作,以减轻合规成本,增加下调收费的空间。

  上述措施对减低强积金收费有一定成效。财政期于二○○九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期间终结的强积金基金,平均基金开支比率为1.82%;而财政期于二○○六年四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间终结的强积金基金,平均基金开支比率则为2.1%,减幅超过一成。过去三年,所有强积金受托人已减费或推出低收费的新强积金基金。我们亦留意到近月有受托人陆续减低现有基金或计划的收费,或推出收费较低的新强积金基金或计划。

  就强积金整体管理费水平而言,我相信仍有下调空间。希望业界和积金局继续透过多方努力,调低收费水平,例如:在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尽量减低合规成本、考虑提供较低收费而合适的追踪指数基金等。政府和积金局亦会继续透过市场力量,促使强积金受托人公司调节其收费水平。

(三)根据积金局在二○○四年年中发出的《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守则),受托人须向准计划成员及计划成员提供强积金计划要约文件。文件须包括收费表,载列所有收费项目,并以划一格式及简易文字提供各项收费资料,以方便计划成员了解及比较强积金计划收费。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规例)第56条亦规定,受托人须于每个财政期终结后三个月内,向计划成员发出周年权益报表。规例第56条及守则进一步规定,自二○○九年九月一日后终结的财政期发出的周年权益报表,须载列有关财政期内,就供款、权益转移、提款、赎回单位等各项交易而向成员帐户收取的费用。有关成员所投资的成分基金须支付的其他费用(如投资管理费、受托人费及行政费),成员可参阅计划的基金便览。守则规定受托人须于注册计划的每个财政期至少发布两份基金便览供计划成员参考,当中必须包含各成分基金单位等级最近期提供的基金开支比率。

  任何注册计划的要约文件的修订,包括新推出基金的收费表及现有基金收费表的修订,必须在积金局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已予批准之后,方可发放。至于披露基金开支比率的基金便览,受托人则须在发布该等便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积金局提供该等便览。积金局亦会定期审核有关文件。根据积金局,强积金受托人在披露收费方面的合规情况良好。自上述有关措施生效以来,并无受托人因为没有按规定披露收费而受罚。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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