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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处理废旧汽车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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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了解,现时广泛在汽车内使用的汽车电池含高浓度铅及酸性液体,不适当处理会严重污染水质及土地。但有业界代表反映,现时香港没有合适的处理设施,担心有不法人士为提取废旧汽车电池内的有用物质,不适当地拆解电池,造成污染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掌握过去三年,每年汽车更换电池的数字,以及23间持牌化学废物收集机构回收汽车电池的数字;

(二)按照现行规定,持牌化学废物收集机构应如何处理收回的汽车电池;以及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处理的废旧汽车电池数字,与汽车电池的实际更换数字有否差距;如有,详情为何;

(三)过去三年,政府就不适当处理废旧汽车电池作出检控的个案数字为何;及

(四)有否计划设立合适的废旧汽车电池处理设施;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被弃置的废汽车电池属化学废物,受《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下称《规例》)所规管。按《规例》,废汽车电池的产生者如各类汽车维修工场,须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登记;废电池的包装、标识及存放则须按《规例》颁布的工作守则进行。现时已登记的废汽车电池产生者约有1 700个。此外,《废物处置条例》就化学废物的收集及处置订定牌照管制,废电池收集商及处置设施均须申领牌照,并按牌照条款处理废电池。现时持牌的废电池收集商共23个,可接收废汽车电池的持牌回收或处置设施共两所。另外,进出口废汽车电池受《废物处置条例》下的进出口管制所规管,每宗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许可证及按许可证条款办理。化学废物的产生、收集及弃置亦受《规例》下的运载纪录制度监管,废物产生者、持牌收集商及处置设施均须填报及保存运载纪录,作为妥善管理化学废物的证明文件。环保署不时巡查废电池的收集、存放地点及处置设施,以确保废电池等化学废物从其产生至最终弃置,皆按法例规定妥善处理。按《废物处置条例》和《规例》,涉及废电池的违例个案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20万元及入狱6个月。

  就问题的四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汽车电池的寿命及其更换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主要包括汽车的行车里数、汽车维修及保养情况、电池质量、车主驾驶习惯等;部分车主亦会在电池寿命尚未耗尽前更换,而电池仍可重用及会被回收转售。现时中港两地交通日益频繁,有部分本港车主亦会选择在内地更换汽车电池。综合上述各因素,我们未能掌握每年在本港更换汽车电池的数目。然而,根据化学废物的运载纪录,各持牌废物收集商过去三年在本港收集及处理的废电池(主要为汽车使用的铅酸电池)数量,每年平均约1 200公吨,大约等於50 000多枚汽车电池。

(二)《废物处置条例》规定持牌废电池收集商须把收集的电池送交持牌的回收或处置设施处理,而电池内的电解液须分开送交化学废物处理中心。过去三年,平均每年约有1 070公吨废电池(包括电池电解液)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及堆填区处理,而约130多公吨废电池则被回收后出口往外地的处置设施循环再造。如回覆第一部分所述,基於各种因素,我们未能就本港每年更换汽车电池的数目作比对。

(三)过去三年,在《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下提出涉及废电池的违例检控个案列於附表。

(四)废汽车电池的产生、收集及弃置均受相关的法例规管。现时各持牌收集及处置设施有足够能力及容量妥善处理本地产生的废汽车电池;然而,废汽车电池可循还再造。根据环保署的资料显示,现时元朗工业恏已有一所领有废物处置牌照的废旧电池回收厂。屯门环保园第一期的其中一幅土地亦已租出作回收废电池之用。环保署会继续鼓励废电池回收处理,以减少废物的弃置量。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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