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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有关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及成立投资者教育局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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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于星期五(六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201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

  有关条例草案将于六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会,主要目的是订明上市法团有责任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容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可直接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及赋权证监会成立投资者教育局。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说:「为股价敏感资料建立法定民事披露制度,有助推动上市法团持续披露资料的文化,从而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质素,令我们就上市法团的规管制度更贴近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做法,也可巩固香港作为首选集资中心的优势。」

  根据条例草案,上市法团须在知道任何股价敏感资料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有关资料。如上市法团违反披露资料规定,而该违反是由某高级人员的蓄意、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所导致;或某高级人员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该上市法团有妥善的预防措施(例如内部监管制度)防止该项违规,则该高级人员亦属违反披露资料规定。

  条例草案又建议借用《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打击「内幕交易」制度现时使用「有关消息」的概念,以界定股价敏感资料。换句话说,股价敏感资料会相等于现时被禁止利用作有关上市法团证券交易的资料。此概念与英国及欧盟其他成员国所采用的方式相似。

  发言人说:「我们既须确保市场有足够的透明度,又要保障上市法团的合理权益,让他们可把某些资料保密,以利便营运及业务发展。为了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条例草案会提供特定的安全港。」

  当上市法团及其高级人员违反股价敏感资料法定披露规定,条例草案建议向他们施加民事制裁,并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处理指称违规事宜。证监会会运用其现有的调查权力,执行该法定制度。

  有关安全港及民事制裁分别载于附件一和二。

  条例草案建议证监会可直接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股价敏感资料个案提起研讯程序。发言人说:「此举有助简化程序以实施股价敏感资料法定披露规定。」

  条例草案亦建议赋权证监会就现时《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明的六种市场失当行为,在取得律政司司长同意下,直接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他续说:「由于这些市场失当行为现时受两种不能同时并用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规管,上述建议可确保刑事检控不受影响。」

  而拟设立的跨界别投资者教育局由证监会全资拥有,目的是提升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及理财能力,以助他们作出明智的理财决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去年就上市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及成立投资者教育局的立法建议分别进行公众谘询,回应者及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普遍支持立法建议。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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