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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驾驶训练政策及香港驾驶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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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曾任香港驾驶学院(驾驶学院)的驾驶教师求助,他们表示在二○○三年,因驾驶学院的学生人数锐减令教师人手过剩,驾驶学院遣散了五十多位有十多至二十年教学经验的教师。他们指出,由於他们的驾驶教师执照(执照)只限於在驾驶学院内提供驾驶训练,遭遣散后,其执照便告无效,因此不能在私人市场任教;此外,因香港的驾驶学校不多,加上运输署在过去三年没有签发新的私人驾驶教师执照,他们被迫中年转行,一家生计亦受影响。为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有否考虑进一步开放驾驶训练服务的市场;若有,何时及会如何推行;若否,原因为何;现时政府如何监管驾驶学院的运作,并确保驾驶学院不会垄断市场;

(二)鉴於本人得悉,驾驶学院的管理层在二○○三年三月曾与上述五十多位遭遣散的驾驶教师,在与劳工处的联合会议上会面,承诺当学院的学生增加、或驾驶教师数目不足时,会优先聘用这些被遣散的驾驶教师,政府是否知悉,驾驶学院有否落实该承诺;若有,过去八年,每年重新被聘用的驾驶教师的人数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是否知悉,自二○○三年至今,驾驶学院新聘的驾驶教师人数,以及他们的教学年资为何;有多少人同时拥有私人驾驶教师执照;及

(四)现时运输署有否向驾驶学院给予优惠(例如缩短其学生参加路试的排期时间和路面驾驶练习时间,以及就路面考试场地提供优惠等)以加强其优越地位?
 
答覆∶

主席∶

(一)政府一向采用「双轨制」驾驶训练政策。一方面,我们设立驾驶学校,鼓励在公用道路以外场地提供驾驶训练;另一方面,我们维持足够的私人驾驶教师,在公用道路上提供驾驶训练。

  为确保「双轨制」驾驶训练政策得以持续推行,运输署自一九九九年每两年便检讨是否需要签发新私人驾驶教师执照,稳定驾驶教师的供应。当中须考虑《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所订的因素∶

(a)当时的交通运输情况;
(b)当其时采取的驾驶训练政策;以及
(c)学习驾驶人士在该汽车组别方面对接受私人驾驶教师的驾驶训练的需求。

  我们亦与私人驾驶教师业界达成共识,以一九九九年进行检讨时三个组别(注)内有效私人驾驶教师执照的数目为基准。当某个组别的有效私人驾驶教师执照的数目降至基准的九成或以下,运输署便可考虑发出该组别新的私人驾驶教师执照。

  运输署先后在二○○二年、二○○四年、二○○六年和二○○八年进行检讨,并决定签发合共六百三十三张新私人驾驶教师执照,确保路面驾驶训练有稳定的供应。

  另一方面,指定驾驶学校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88(K)条设立,以提供非路面驾驶训练。现时的指定驾驶学校有∶

(a)小沥源驾驶学校;
(b)观塘驾驶学校;
(c)鸭昪洲驾驶学校;及
(d)元朗驾驶学校。

  运输署会按条例发出实务守则,列明有关驾驶训练课程内容、程序及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监管指定驾驶学校的运作。运输署亦会派员进行巡查,以监察有关的驾驶训练课程。指定驾驶学校可聘用私人驾驶教师执照持有人或受限制驾驶教师执照持有人为驾驶教师。受限制驾驶教师执照的数目不受任何限制,但执照持有人只可以在受雇的指定驾驶学校担任驾驶教师,而执照会在持有人离任时失效。这做法可在提供驾驶训练服务方面,维持私人驾驶教师与指定驾驶学校之间的平衡。

  现时驾驶训练市场开放,学习驾驶人士可以自由选择在指定驾驶学校或跟随私人驾驶教师学习驾驶。事实上,在过去三年,报考运输署举办的驾驶测验的考生,约有六成是跟随私人驾驶教师学习,可见驾驶训练市场并无出现垄断情况。

(二)及(三)有关问题引述香港驾驶学院向被遣散的驾驶教师作出的承诺,是驾驶学院和其教师间的商讨,运输署当年并无参与有关的讨论。香港驾驶学院向运输署指出,自在二○○三年遣散辖下指定驾驶学校的部分驾驶教师后,并没有招聘任何驾驶教师,故此并不存在驾驶学院应否优先聘用二○○三年被遣散的驾驶教师这问题。事实上,香港驾驶学院学生数目近年来亦有下降趋势,透过学院向运输署申请参加驾驶测验的人数自二○○三年录得超过两成的跌幅,与同期间整体参加驾驶测验人数的跌幅相若。

(四)运输署亦一直根据相关法例,以既有的程序及指引处理指定驾驶学校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要求,确保所有指定驾驶学校的设备合适,当中并没有优待任何指定驾驶学校。就安排驾驶测验而言,运输署凭客观分析指定驾驶学校及私人驾驶教师的驾驶测验表格数量,按比例公平分配考牌主任於各考试中心(包括指定驾驶学校)进行驾驶测验的数目。指定驾驶学校的学生并不会获得优先排期的安排。另外,在驾驶训练方面,跟随私人驾驶教师学习的考生,可自行决定学习的时数;而在指定驾驶学校学习驾驶私家车/轻型货车的学生,则根据运输署所发出的实务守则,必须最少完成三十小时室内及路面实习的驾驶训练课程,才可以接受运输署的驾驶测验。

注∶有关组别为第一组别∶私家车及轻型货车;第二组别∶公共小巴、私家小巴、公共巴士及私家巴士;及第三组别∶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及挂接式车辆。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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