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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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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诉,居所附近的食肆非法霸占店铺外的行人道以扩展营业范围,有设于私人楼宇地下的食肆,在每晚七时至凌晨一时期间,会在店外公共行人道摆放八至十张枱供食客使用石油气炉或炭炉吃火锅小菜,除了严重阻塞行人通道及影响街道的清洁外,更有爆炸及火警的危险,对附近居民造成影响。此外有市民向本人指出,有人及店铺经常将一些二手电器及垃圾到处摆放,阻塞行人路,令环境乌烟瘴气。但该等市民指在晚间或非办公时间透过政府热线1823投诉家中附近的食店,食环署人员没有即时作出跟进,只在数日后的日间办公时间巡查,任由非法行为持续发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市民在晚间或非办公时间透过1823政府热线投诉居所附近的食肆非法霸占店铺外的行人道以扩展营业范围,食环署人员可否在1823中心收到投诉后,立即到有关地点调查或执法;若可,何时执行;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是否在非办公时间就可任由阻街事件发生;

(二)市民除了透过1823政府热线外,还可透过什么方法直接联络食环署人员,以便该署即时处理阻街问题;

(三)过去五年,食环署在各区就非法霸占店铺外行人道或阻街作出检控的个案数目(按附件一列出);

(四)过去五年,食环署在各区就非法霸占店铺外行人道或阻街作出检控的而属重犯个案的数目(按附件二列出);

(五)食环署现时有多少名人员在各区于晚间或非办公时间专责处理非法霸占店铺外行人道或阻街个案(按附件三列出);

(六)根据现行法例,食肆非法霸占店铺外行人路以扩展营业范围,触犯了什么法例,以及相关罚则为何;及

(七)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及店铺将一些二手电器及垃圾在街上到处摆放,阻塞行人路,触犯了什么法例,以及相关罚则为何?

答覆:

主席:

  店铺非法扩展营业范围属街道管理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环境卫生,因此会优先处理妨碍街道清扫工作的物品或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的情况,并按实际情况采取执法行动。另外,食环署亦会积极配合民政事务总署统筹的跨部门联合行动,以期各部门按其权限,进一步遏止有关的违规活动。视乎情况,食环署可根据以下法例条文采取行动:

* 如店铺在公众地方非法扩展营业范围造成阻街,食环署会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作出检控;

* 若店铺在公众地方摆放物品以致妨碍街道清扫工作,食环署会引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2条执法;及

* 对于在处所范围外非法经营的持牌食物业处所,食环署会引用《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34C条检控持牌人。

  我现就问题的七个部分回覆如下:

(一)一般而言,食环署在接获有关食物业处所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投诉后,会按该署服务承诺的服务标准,在六个工作天内进行调查。该署人员会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资料,例如违规的地点及时间等,尽量安排在投诉所指的违规时段(包括在非办公时间,例如晚间、周末或公众假期)到现场进行调查,该署人员亦会因应在现场搜集到的证据采取执法行动。若投诉涉及严重违规情况,该署会加快派员处理及跟进。

(二)市民除可透过政府热线1823或食环署查询及投诉热线2868 0000提出阻街问题的投诉外,亦可致电食环署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投诉。各区环境卫生办事处的电话号码已上载食环署网页。食环署会按其服务承诺跟进投诉。

(三)过去五年,食环署在各区就非法占用铺前行人路或阻街情况(包括妨碍街道清扫工作、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及店铺阻街)提出检控的数字,请参阅附件四。

(四)食环署并没有重犯个案的统计数字。

(五)现时,食环署的卫生督察负责就食物业处所违例扩展营业范围及阻碍公众地方采取执法工作;而该署的洁净管工则负责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2条就店铺非法扩展营业范围以致妨碍街道清扫工作执法。至于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检控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的工作,则由小贩事务队及卫生督察同时负责。食环署各分区有关人员的数字见附件五。规管店铺非法扩展营业范围只是上述人员的部分日常职务。食环署会按其服务承诺跟进有关非法占用铺前行人路或阻街的投诉,有需要时亦会在不同时段(包括晚间及凌晨时分)安排突击检控行动。

(六)如持牌人在食物业处所核准范围以外经营,食环署会引用《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34C条提出检控。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另加每天罚款300元。此外,该署亦会按「违例记分制」对有关处所记下相应的违例分数,如被记的违例分数达到指定数目,该署会按现行政策暂时吊销或取消有关的牌照。如证实是食物业处所在公众地方摆放物品造成阻碍,该署则会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检控违例人士。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元或监禁三个月。

(七)如发现有物品(如二手电器等杂物)摆放在街道上以致妨碍街道清扫工作,食环署人员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2条的规定,向物品拥有人发出通知书,要求该人士于指定时间内移走有关物品,若不遵办,食环署可将有关物品检走。违反上述条例的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元及每日罚款50元。若在公众地方造成阻塞,食环署人员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向违例者提出检控。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元或监禁三个月。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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