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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在香港出生而父母均没有香港居留权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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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钟泰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在二○○一年「庄丰源」一案中裁定,不论中国公民是否已在港定居或拥有香港居留权(居港权),他们在港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上述裁决,自二○○二年至今,每年非本港居民及没有居港权的中国公民在港所生并获得居港权的中国籍子女的数目为何,当中有多少人现已在港定居;鉴於他们的父母并非本港居民且没有居港权,当局有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等未成年人士在港居留这安排符合本港保障儿童福利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及

(二)当这些在港出生并享有居港权的人士在正式移居本港前在内地遇事并向特区政府求助,他们会否得到与本港居民相若的协助;若会,是否知悉他们的「香港居民身份」是否得到内地有关当局承认?

答覆:

主席:

  根据《基本法》,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属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享有居留权。就问题的两个部分,我的回应如下:

(一)根据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的资料,自二○○二年起,在香港出生的儿童而父母均为没有香港居留权的内地居民,他们的数目如下:

年份                 数目  
--                 --
2002                1 250
2003                2 070
2004                4 102
2005                9 273
2006               16 044
2007               18 816
2008               25 269
2009               29 766
2010               32 653
2011(截至五月)   15 513

  按照《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出入境自由。入境处没有规定香港居民每次离港或入境时申报他们的定居地。因此,入境处没有上述儿童在港定居的数据。

  非本港居民的父母如把属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未满十八岁的年幼子女交托在港亲友照顾,理应确保该亲友有能力照顾该名儿童并承担有关责任。倘若该亲友的家庭需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社会福利署(社署)会按既定政策和规定,处理申请;申请如获批准,综援金额会涵盖该名儿童的认可需要。

  在福利服务方面,任何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儿童,均有资格使用社署提供的各项福利服务,包括全港各区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此外,社署亦有透过非政府机构为有需要的儿童,包括父母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儿童,提供多项幼儿照顾服务,并为通过经济及其他审查的服务使用者提供资助。

  就教育方面,教育局会密切留意香港未来对教育的需求,并制定有关措施,以确保有足够的公营学校学额供应。

(二)特区政府设有机制为在外遇事港人提供协助。任何香港居民,包括上述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儿童,若在内地遇到事故,他们或其家人可向入境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或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寻求协助。入境处、驻京办或驻粤办会因应个案的性质、情况及求助人的意愿,提供适当协助,例如提供所需资讯、签发入境许可证、协助遇事港人返港等。

  另外,根据内地法规,具中国国籍的香港居民,须持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进入内地;因此,内地当局可凭借《回乡证》,知悉持证儿童的港人身份。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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