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为配合科技发展,加强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版权,特区政府在过去数年举行了两轮公众谘询,致力在各持分者之间建立共识,并参考了海外的做法。在制订立法建议的过程中,我们审慎地评估了《条例草案》的影响,以期在加强保护版权的同时,维持网上资讯自由流通、保障个人私隐,以及为推动香港发展成为区内互联网枢纽提供有利环境。
草案的制订过程
-------
我们在二○○六年十二月发表谘询文件,就如何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征询公众意见。主要议题包括:
(一)应否把未获授权而分享版权作品档案及下载版权作品列为刑事罪行;
(二)应否制订科技中立的措施,为传送给公众的版权作品提供保护,而非只保护通过某些模式(例如广播)传送的版权作品;
(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打击网上盗版方面应担当的角色;
(四)应否制订不受法庭监察的简易程序,方便版权拥有人确认网上侵权者的身分,提出民事诉讼;
(五)应否在版权法例引入法定损害赔偿(statutory damage),以处理网上侵权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的问题;以及
(六)应否扩大暂时复制版权作品的版权豁免范围,让互联网上的数据传送过程更顺畅。
我们考虑过收集到的意见后,於二○○八年四月提出一套初步建议,再度谘询公众,详情如下:
(一)增订一项传播权利,并订定刑责,以针对(1)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以任何一种传播技术在牟利的业务过程中传播版权作品;以及(2)未获授权而以「串流」(streaming)技术传播版权作品,而达到足以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
(二)提供版权豁免,让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因技术上的需要或确保数据有效传送,暂时复制版权作品;
(三)推动制订有关打击网上侵权的自愿性实务守则,并订明法庭在裁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否授权他人在其服务平台上进行侵权活动时,可以考虑他们有否遵行实务守则;以及
(四)在决定不增订法定损害赔偿之余,我们建议订明其他因素,以协助法庭考虑可判给版权拥有人的额外损害赔偿。
除以上四项建议之外,我们表明会继续沿用现行制度,即版权拥有人要得到法庭颁令,才可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取得侵权者的个人资料,以免侵犯私隐。我们亦表明,不准备就未获授权的下载和点对点档案分享活动,制订新刑责。我们亦藉此机会谘询公众,应否就媒体转换增订例外情况,使法例更明确,并增加合法使用版权作品的灵活性。
我们考虑过次轮公众谘询收集到的意见后,在二○○九年十一月公布修订建议。修订建议大致与二○○八年四月的初步建议相同,但同时对下述三项事宜作调整或提出建议。首先,鉴於公众及业界对把传播刑责局限於「串流」这特定科技存有疑虑,我们决定不把刑责与某种特定科技挂,并仿效海外司法管辖区设「科技中立」刑责的做法,但界定刑责的界线仍维持不变。第二,比制订自愿性的实务守则更进一步,我们建议制订法定「安全港」制度,订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如符合某些条件,只须为侵权活动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第三,我们建议就声音纪录的媒体转换订定例外情况。
我们就二○○九年十一月公布的修订建议谘询了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并以此为基础,制订《条例草案》。
现在我就《条例草案》内主要建议背后的理念作以下补充:
传播权利
----
为加强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版权,这次修订将增订专有传播权利。版权拥有人以任何电子传送模式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都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条例修订后,不管未来有何新的电子传送技术出现,我们都可以为版权作品在数码环境中传送提供足够和适时的保障,避免因修例需时而出现保障不足的情况。
为有效保护这项权利而订定的刑责,所采用的界线及原则与现时《版权条例》内的刑责完全相同。简单地说,在未经版权拥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会招致民事责任。如果有关侵权行为「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或以牟利为目的,则会堕入刑网。换句话说:某些侵权行为是否须负上刑责,现时和将来采用的界线都是相同的。
采用这个标准界定刑责范围,既非草案引入的新准则,也不是香港《版权条例》所独有。英国和澳洲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均在当地的版权法中引入了传播权利,以及相应刑责,以打击那些「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的侵权行为。
订立这项刑责的目的,是要打击大规模的侵权活动。至於何谓「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曾有网民忧虑可能因定义模糊而误堕刑网。为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提出了一篮子因素,进一步厘清这个概念。我们相信这项措施,加上适当的公众教育,将可大大减少公众对误堕刑网的疑虑。
此外,考虑过使用者的意见及海外经验后,《条例草案》会给予学校和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适当的豁免,让他们可以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例如网上学习和保存珍贵藏品。
「安全港」(safe harbour)制度
---------------
我们建议订立法定的「安全港」制度,主要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公平营运的环境及诱因,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拥有人合作打击网上盗版活动。简单地说,在获悉其服务平台出现了侵权活动的明确资料后,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了相应的行动,符合法例订明的有关条件(包括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权活动,以及没有在侵权活动中有直接收益),就可以得到「安全港」的保护。在这情况下,他们只需对其服务平台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
为配合法定「安全港」制度,我们会与有关持分者一同制订实务守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获悉其服务平台出现侵权活动时,遵从实务守则,会被视为已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权活动,并因而符合获「安全港」保护的其中一项主要条件。
暂时复制版权作品
--------
为使数据传送过程顺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有需要藉快取处理(caching),制作暂时的复制品。我们建议,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暂时复制版权作品订定例外情况,但他们亦须遵守若干技术条件规限。
媒体转换
----
为了让使用者安心及更有弹性地使用版权作品,我们参考了海外司法管辖区类似的法定豁免后,建议订定例外情况,在符合订明条件的情况下,容许声音纪录的媒体转换,例如从镭射唱碟复制歌曲到MP3播放器,供私人或家居使用。
额外损害赔偿
------
版权拥有人向我们反映,在网上盗版个案中,往往难以证明他们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在法例中增订两个因素,以协助法庭在考虑了个别个案的情况后,厘定合适的额外损害赔偿。
结语
--
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有助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我们提出修订《版权条例》,是要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以回应资讯科技发展为保护版权所带来的挑战。《条例草案》亦会创造条件,让版权拥有人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携手合作,打击网上侵权活动,并利便在数码环境中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例如网上学习,以及让市民可以将他们拥有的正版音乐作媒体转换。
主席,我谨此陈辞,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谢谢。
完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