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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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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以实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发表的《儿童监护权报告书》(《报告书》)的建议,有关建议的目的是方便父母为自己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事宜作出安排。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藉订立遗嘱或契据委任另一人士为子女的监护人,在自己身故后代行其职。《条例》亦授权法院在特定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委任监护人。《报告书》就《条例》下有关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委任、罢免及权力等方面的法律安排进行检讨。法改会相信,儿童生来就需要倚赖他人,故此由出生至长大成人期间,都需要成年人为他们的日常照顾和教养费心张罗。如儿童的父母其中一方去世或双方俱亡,委任监护人会对儿童有利,有助他们继续获得日常照顾和教养,这个信念为是次检讨的基础。

  法改会在检讨《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的相关条文过程中,曾参考英格兰与威尔斯的《1989年儿童法令》及苏格兰的《1995年苏格兰儿童法令》,并提出了合共九项改革建议,当中八项需要透过法律修订推行。法改会提出的建议,主要为简化委任监护人的程序,并优化及厘清有关方面的法例,以进一步保障儿童的利益,包括容许父母以书面形式的文件委任监护人,无须订立正式遗嘱或签订正式契据、规定监护人任命须获委任的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以生效、列明监护人的委任何时生效、以及容许监护人为儿童委任监护人,让其在自己一旦去世时代为行事等。

  当局已完成审议《报告书》的工作,并已於二○○九年十月向法改会主席提交当局对《报告书》的回应。正如我们在《报告书》的公开回应所述,当局接纳《报告书》的所有建议,并建议透过《条例草案》修订《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以推行《报告书》提出的法律改革建议。此外,为使《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的条文更为清晰,我们亦建议在进行修改后,采纳英格兰与威尔斯的《1989年儿童法令》的一些其他条文。例如,我们建议订明父母/监护人如何能够在有关任命生效前撤回或更改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所作出的监护人委任。我们亦建议赋予法院权力,在家事法律程序中即使无人提出申请时,亦可以在指定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委任监护人,我们并建议阐明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委任的监护人就有关未成年人拥有父母的权利。

  至於《报告书》内其他不需要透过法律修订推行的建议,例如引入委任监护人的标准表格,以方便父母和监护人为儿童委任监护人的建议等,我们将联同相关的部门以行政形式推行。

  主席,我们相信当局透过《条例草案》落实《报告书》建议的做法,切合公众期望,会获得社会人士的支持。法改会在发表《报告书》前,已就其有关儿童监护权及管养权的改革建议进行谘询。我们在拟备於二○○九年十月发表当局对《报告书》的回应时,已考虑《报告书》所反映法改会谘询的结果。我们曾於二○○九年年初与一些在家庭及儿童福利范畴工作的社工会晤,收集他们对建议的意见。他们普遍支持相关建议。此外,当局在发表《报告书》的公开回应后,已於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二○一○年二月八日举行的会议上阐述我们对《报告书》的立场,并於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的会议上就立法建议谘询该委员会,委员会对我们的建议表示支持。

  主席,当局认为法改会在《报告书》所作的建议,有助进一步改善《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下有关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委任、罢免及权力等方面的法律安排,方便父母为子女作出监护安排,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我在此感谢法改会及其辖下由刘健仪议员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就未成年人监护事宜进行研究,并在《报告书》提出有用的法律修订建议。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早日获得通过,以尽早落实《报告书》的建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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