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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婚姻状况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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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吴霭仪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在填写与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的服务有关的申请表时,正与太太办理离婚手续,但仍未离婚,因此在申请表上正确地填写「已婚」。然而,入境处却指他已属「离婚」,并控告他提供虚假资料。此外,有一对已婚夫妇二人分别居於两个国家,并非分居或离婚,惟入境处却指示丈夫必须在申请表上填写「分居」。事主寻求律师协助,律师建议入境处就「离婚」和「分居」的定义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事后入境处接受该名男士的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入境处因怀疑有关申请人提供虚假婚姻状况资料而作出检控的个案,以及他们被定罪的个案各有多少宗;

(二)入境处对各种婚姻状况(包括「已婚」、「离婚」和「分居」)的定义为何,以及有否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及

(三)入境处有否主动协助有关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了解各种婚姻状况的定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们不适宜亦不会评论个别个案。但一般而言,入境处人员根据条例安排处理一份申请时,若怀疑申请人提供的婚姻资料不正确,会让申请人作出解释。倘若所提供的解释合理及可信纳,入境处会按审批程序继续处理申请。但倘若入境处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定会作进一步调查。入境处的调查和可能作出的检控行动,必定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在婚姻登记方面,就婚姻状况作出虚假声明为促致达成婚姻,违犯《刑事罪行条例》被检控的个案,在二○○八年至二○一○年间共有68宗,当中65宗被定罪。

  在同期间,透过买卖结婚(俗称「假结婚」),以串谋欺诈罪名被检控的有678宗,其中624宗被定罪,当中三宗涉及居留或延期居留申请。

(二)根据香港法律,「婚姻」包括在香港按《婚姻条例》(第181章)缔结的婚姻,即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并依例举行获法律承认的婚礼仪式。此外,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及《已婚者地位条例》(第182章),在香港以外依法缔结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也可被承认为合法婚姻。任何人为以上「婚姻」中的一方便为「已婚」。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已婚」人士可在香港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或申请。完成法律程序,经法院颁令离婚证明书,「离婚」便正式生效。在香港以外办理的离婚,也按香港法例规定获承认。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夫妻双方可订立分居协议书,或其中一方可根据《婚姻诉讼条例》向法院申请分居。根据普通法,除当事人是否与配偶一同居住以外,还需考虑当事人与其配偶是否仍然维持夫妻关系,例如是否已不再认定他们的婚姻继续存在、有否意图与其配偶和好等因素,才能判断他们是否已经「分居」。

(三)如申请人在填写婚姻状况时提出疑问,入境处人员自当提供适当协助。同时,入境处人员也可按个案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的有关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分居协议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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