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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航空公司征收客运燃料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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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报章报道,民航处批准航空公司征收的客运燃料附加费(「附加费」),由去年九月起连续九个月被调高;长途及短途航班附加费升幅分别高达134%及143%,远超同期油价升幅逾五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期间附加费升幅远比油价升幅为高的原因为何;

(二)鉴於报道指本年六月起,长途航班每程附加费最高达1,124元,短途亦需236元,民航处可否详细解释审批调高附加费申请的考虑因素,该等收费额的计算方法(即使不能透露航空公司的商业资料,亦请清楚解释民航处认为合理的计算方法,连同处方实际计算或推算的数字,以释除市民的疑虑);

(三)有何政策和措施,防止个别航空公司借调高附加费转嫁其他与附加费无关的成本开支予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四)鉴於香港旅游业议会预料因附加费大幅飙升,旅客与旅行社之间的争拗势必增加,政府有何政策协助旅客了解,旅行社无法影响民航处审批航空公司调高附加费的申请,以及由於旅行社根本不会从附加费获取任何佣金或利益,因此附加费飙升不会提高旅行社的利润;

(五)鉴於有航空公司自二○○七年起已不收取附加费,不同航空公司收取的附加费亦有差别,政府或消费者委员会有何政策及方法协助市民知悉这个市场现象,以便市民作出精明选择;及
 
(六)鉴於有旅行社指附加费占机票价格的百分比越来越高,一方面可能误导旅客,使他们难以理解实质机票费,另方面对旅客的开支影响亦越来越大,政府可否研究,规定当附加费超过机票价格一定的百分比时,航空公司不应再以附加费为名,将其他与燃油费无关的成本开支转嫁予旅客,必须把附加费并入机票价格内,让旅客考虑外游或出外工干时,清楚知悉实质需要缴付的费用,避免产生混乱;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 (二)根据香港与民航伙伴所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协定》),航空公司就定期航班服务所收取的运价,须经双方的航空当局批准,以及在考虑各有关因素后,按合理的水平订定。客运燃料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属於航空公司运价的一部分,让航空公司在燃油价格出现波动时,收回部分增加的经营成本。民航处一直按照《协定》,审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费申请。

  民航处在审批燃油附加费申请时,会考虑审批期间的航空燃油价格变动对航空公司的经营成本有何影响。例如,当油价上升时,航空公司的经营成本会增加,获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只允许航空公司收回部分增加的经营成本,而不是与油价变动的百分比挂钩。在二○一○年六月至二○一一年五月期间,民航处进行了十二次燃油附加费申请的审批,当中九次批准调高燃油附加费,三次则为下调燃油附加费,这反映同期燃油价格的变动。

(三)、(四)及(五)民航处在审批燃油附加费申请时,不会考虑与燃油价格变动无关的成本开支,获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也只会允许航空公司收回部分(而非全部)因燃油价格变动而增加的经营成本。

  现时,民航处每月审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费申请和公布结果,并在其网页详列各航空公司所获准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水平,让旅客得到有关资料。旅客在购买机票前,亦可向有关航空公司或旅行代理商查询机票价格和燃油附加费。

(六)在机票价格以外收取燃油附加费,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民航处无意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将燃油附加费纳入机票价格内,或当燃油附加费超过机票价格某一百分比时,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将燃油附加费纳入机票价格内。



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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