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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对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临时判决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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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於媒体今日(六月八日)就终审法院有关刚果民主共和国案临时判决的询问,律政司发言人回应如下:

  律政司欢迎终审法院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第13条及第19条作出解释。这是终审法院首次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启动提请释法的机制。终审法院确认了其宪法责任,即如符合有关条件,终审法院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终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提请释法的程序作出了建议,各当事方可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七日内对此作出陈述。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基本法》中关於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以及其他条款作出解释。但如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终审法院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上述条款后,才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律政司现阶段不宜就案件或有关事宜作进一步评论。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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