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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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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一个递补机制以填补在立法会任期期间,任何地方选区或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立法会议席空缺。有关空缺由对上一次的换届选举中编制的递补顺位名单内的人填补。首名可作递补的人选为在上一次换届选举,获最大余数得票的候选人名单的首名未当选候选人。如该名候选人已去世,或已丧失资格,或无意出任议员,则由在该递补顺位名单上第二位人选作递补,即在上一次换届选举中获得第二最大余数得票的名单上首名未当选候选人替补。建议的机制能反映选民在上一次换届选举中所表达的整体意愿。我们理解某些外国的议会亦不会藉举行补选填补空缺,而是由上一次换届选举的选举结果为基础定出替补议员。

  二○一○年立法会五名议员辞职而引发了五区的补选,市民大众及一些政党认为这次补选是不必要的,并且损耗一亿二千六百万元公共资源。这些资源应可投放於其他更有用的用途。

  虽然这五位议员在去年五月重新当选,但投票率只有百分之十七,这是自回归以来立法会选举投票率的历史新低。这清楚反映市民并不支持议员任意请辞,策动所谓「公投」。建议的替补安排可迅速填补立法会出缺的议席,以维持立法会的完整性和运作,亦可有助节省公帑。

  建议的替补安排会适用於《立法会条例》第十五条及《基本法》第七十九条所订明立法会议员出缺的情况,包括辞职、去世、丧失议员资格等。不过,有关安排并不适用於传统功能界别。如传统功能界别议席在任期中出缺,会藉补选填补。

  至於替补安排的运作方面,我们建议立法会换届选举后,选举主任会在宪报刊登公告,载列立法会地方选区以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递补顺位名单,该些候选人的排序将会以候选人名单在换届选举中所得余票,由最多票至少票顺序排列。若立法会任期中出现空缺,会由获最大余数得票的候选人名单的首名未当选候选人替补。如有需要,在递补顺位名单上的其他候选人将可以按序进行替补。若递补顺位名单上再没有候选人可以替补,则选举管理委员会必须举行补选以填补出缺议席。不过,由於补选并非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名单投票制,因此将不会产生另一张递补顺位名单。为确保递补机制的公平,《条例草案》订明候选人或选民可以就选举主任所编制的递补顺位名单提出选举呈请。 

  由於《条例草案》就第五届立法会订定新的选举安排,因此有迫切性尽快进行审议及辩论。原因是选民需要时间理解并知悉他们在二○一二年九月立法会选举所投的选票具有「双重效用」,即除选出立法会议员外,也会用作根据递补机制以填补空缺之用。而且,有意参选人士,也须明白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递补机制,以决定是否参与今年十一月的区议会选举。因此,我希望《条例草案》能得到各位议员支持,并尽快获得通过。我们希望在草案通过后,可以有一年的时间让政府就新的替补安排作公众教育及宣传,确保选民知悉他们在立法会选举所投的选票有以上所提到的「双重效用」。

  正如我刚才提到,市民对於议员任意请辞,并以补选策动「公投」不表支持,他们的意见已从投票率充分地反映出来。五月十七日,政府提出建议的递补机制。五月二十四日,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就建议作出讨论。今天《条例草案》在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后,政府希望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中继续聆听议员及市民的意见。

  代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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