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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有关港珠澳大桥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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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及署理环境局局长潘洁博士的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投诉,不满某些政党及政客的行为和处事手段,指他们不亲自提出诉讼,却不惜利用一位目不识丁及领取综援的长者申请法律援助,提出司法覆核,滥用司法程序,狙击港珠澳大桥的建造工程,迫使工程「落马」,严重损害香港的利益,不仅拖延港珠澳大桥香港段的工程、使费用大涨,更可能令78项其他工程受到影响,导致香港的经济发展严重受阻,失业率上升,以及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亦有传媒报道,公民党承认协助该位东涌居民提出司法覆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有否收到任何投诉或意见,指上述个案涉及包揽诉讼、助讼或其他滥用司法程序的行为;以及政府会否主动调查是否有人背后操控官司、妨碍司法公正及获得利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鉴於公民党梁家杰议员於本年五月十九日的行政长官答问会上声称,本会一直有提点政府,政府处理《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手法会被视为违法的机会很高,而政务司司长於本年五月二十日本会内务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上,却指政府翻查记录,当中并没有意见要求政府进行是次法院判决所要求的基线研究,政府会否主动向梁议员了解,提出该等意见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评条例》)是由一九九八年开始实施,目的是就指定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估,以保护环境。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一直按法例的要求、准则和程序,贯彻执行既定的评估要求,严谨审视各项环评报告(审视报告过程亦包括谘询公众及环境谘询委员会(环谘会)),有效地评估指定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和要求工程倡议人引入缓解措施。在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一名市民就港珠澳大桥港方工程的空气质素影响评估提出了司法覆核。在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不接纳申请人提出的七项质疑当中的六项。但高等法院的裁决指出,经考虑了《环评条例》的目的后,认为指定工程的环评报告除了评估实施工程后对整体环境的累积影响外,还应包括就工程的独立影响作出评估,以及提出相关的缓解措施,以让环保署考虑有关的影响已否减至最低。高等法院的裁决涉及《环评条例》的重要法律观点,以及对《环评条例》执行原则有重大影响,环保署在征询法律意见及深入考虑和研究各有关因素后,已於五月十三日就裁决提出上诉。

  我们在五月十八日给石礼谦议员的书面回覆指出,一直以来,环保署依照《条例》下《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技术备忘录》)的内容来要求环评报告进行空气质素评估的「基线研究」。值得注意的是,该要求是就现有空气质素进行的基线研究。而高等法院的裁决认为有关环评除了确保进行工程项目后对将来整体环境带来的累积影响会符合法定环境标准外,还须比较进行及不进行工程对将来环境影响的分别,亦即估算将来指定的年份在不进行工程的情况下的空气质素,以衡量工程项目的独立影响和相关的纾缓措施,让环保署考虑有关影响已否减至最低。

  在回应林议员的提问前,我必须说明,由於环保署就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我们现时不适宜公开评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就林大辉议员的提问,我有以下的回应:

(一)香港社会享有言论自由,市民大众对公共政策以及事务亦一向非常关心,并可透过不同渠道,表达意见。就最近的港珠澳大桥港方工程司法覆核个案,我们留意到社会有不同的意见。当中亦包括有林议员提问中所转述的观点,但是我们并没有收到投诉和提供具体资料要求当局作出调查跟进。

(二)在港珠澳大桥两份环评报告进行公众查阅及谘询环谘会期间,环保署并没有接获公众及环谘会对该工程项目就现有空气质素进行的基线研究表达意见。此外亦没接获就针对工程项目须要估算将来指定的年份在不进行工程的情况下的空气质素的建议或要求。政务司司长已於本年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内务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上就有关提问作出清晰的回应,所有立法会及其事务委员会的文件及讨论,均属公开资料,我不在此重复引述。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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