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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没收私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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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由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副主席李华明议员代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的答覆:

问题:

  本年四月八日,当本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在其特别会议上讨论「打击走私及贩卖非法香烟的执法行动」这议题时,当局表示政府曾经将充公所得的私烟拍卖或销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拍卖充公所得的私烟的政策在何时订立,以及理据为何;根据当局的估计,一般公众是否知悉该政策;当局在订立该政策时曾否进行谘询或作出任何公布;

(二) 当局如何确保拍卖的私烟的品质良好,以及该等私烟不曾被不法份子添加危害健康的成份;二○○○至二○○七年,当局充公的私烟市值分别为何;过去十年,被当局充公的私烟当中,被拍卖的私烟数目、所得收入及被销毁的私烟数目分别为何;拍卖的私烟运往哪些地区,以及运往不同地区的私烟数目占当年拍卖的私烟总数的百分比为何;当局有否评估,拍卖充公所得之私烟是否合乎道德、是否鼓励市民吸烟、以及是否违背多年来的禁烟及控烟政策;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三) 过去十年,当局销毁私烟的方式为何;鉴於有专家指私烟含重金属及致癌物质,不宜焚毁,故建议当局以堆填的方式处理,当局有何措施确保销毁私烟的工作安全及不会影响环境徖生?

答覆:

主席:

(一)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当检获的私烟经法庭发出没收令或在没有人提出合法申索后,海关便会没收该等私烟。政府一向的政策是把有出售价值的被没收物品,经公开拍卖或投标出售,以增加政府收入。然而,由於某些类别的被没收物品性质特殊,不宜作出售用途,因此,政府会作出销嵰处理,例如违禁品、容易腐坏的物品、受管制的化学品等。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政府考虑到检获的私烟数字上升,加上香烟并非违禁品,因而曾有限度经拍卖出售被没收的私烟,但拍卖条件规定该等私烟只能作出口用途。其后,由於检获的私烟大多成份及来源不明,再加上在偷运及检获的过程中或在司法程序完结前私烟的品质可能已经改变,基於健康风险的考虑,政府自一九九九年起已再没有出售被没收的私烟。所有私烟会於案件程序完结后作出销嵰

(二) 在二○○二至二○○七年,当局没收的私烟数量和市值载列於附件。

  由二○○二年至二○一一年四月,在海关没收的约九亿九千三百万支私烟中,当中八成半已被销毁,并没有以拍卖方式处置,而余下的亦会待案件程序完结后作出销毁处理。

(三) 根据销毁处理程序,海关在取得环境保护署批准后,会将没收的私烟运往指定的堆填区弃置,而负责销毁的人员须确保该等私烟完全被销毁及不能被检回再用。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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