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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外判非技术工人的有薪休息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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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传媒有关政府外判非技术工人有薪休息日安排的报道,政府发言人今日(六月二日)作出以下澄清。

  配合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政府於四月十一日公布政府部门在采购以雇用非技术工人为主的服务合约所须采用的新工资安排。在新的工资安排下,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须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及适用於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聘用其雇员所须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支付工资给其在有关政府服务合约下所聘用的非技术工人,款额不可少於以法定最低工资另加每七天有一日有薪休息日的水平。

  在落实新工资安排的过程中,政府已全面考虑及平衡各相关因素,包括现行政府服务合约的内容、法定最低工资预期的成效及实施后的影响、就业和雇员权益及福利的关注、以及善用公帑等,务求达致一个合法、合情和合理的安排。

  配合新的工资安排,政府已修改「标准雇佣合约」,包括订明雇员月薪的厘订方法、每七天有一天有薪休息日的安排等,以确保雇员在年中不同月份所得的工资均不会低於法定最低工资。

  承办商在竞投新服务合约时可因应新工资安排对成本可能带来的影响在标价内作出适当反映。政府服务合约主要是以成效及履行服务指标的模式管理。在这前提下,承办商可按其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安排人手,包括工人每星期的工作日数。政府给予每周工作少於六天的外判非技术工人有一天有薪休息日,目的是防止一些承办商为投得政府服务合约,将工作「零散化」,藉大量聘用「散工」以省却支付有薪休息日的开支,从而增加其标价的竞争力,却导致劳工权益受损。

  政府的新安排长远可鼓励承办商尽量提供全职职位,在提升运作效益及保障雇佣权益上取得合理平衡。

  实际上,大部分政府外判非技术工人都是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一至两天的员工,只占少数。故上述有薪休息日的安排不会导致庞大的额外支出。

  政府重申,为外判非技术工人提供有薪休息日的安排只适用於以雇用非技术工人为主的政府服务合约,并不是给私人市场的一个指引。私营企业可按自己的实际营运情况、能力及需要,作出考虑。



2011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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