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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有轻微误差或遗漏的选举申报书的建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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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二日)向正审议《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交建议安排,以处理有轻微误差或遗漏的选举申报书。

  政府发言人说:「根据我们的建议,如候选人所申报的选举开支及捐赠,出现的误差或遗漏累计不超过相关选举的建议最高特定限额,且符合特定的条件,候选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修正选举申报书内出现的误差或遗漏,而无需向原讼法庭申请宽免令作出有关修正。」

  在各场选举中就每名候选人的建议轻微错漏特定限额为:

  (一)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举:五千元;

  (二)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三千元;

  (三)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以外的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区议会选举:五百元;及

  (四)乡议局议举;乡事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或委员选举;村代表选举:二百元。

  发言人说:「根据过往选举的数据,建议的轻微错漏特定安排能涵盖大部分可能与选举开支有关的违规个案。」

  「如候选人不在指定的限期修正有关误差或遗漏,有关申报书将会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条例》)下一般的调查及检控安排适当处理。」

  「尽管我们建议实施轻微错漏特定安排,如廉政公署(廉署)收到投诉或情报,显示候选人可能作出明知或理应知道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有关行为属舞弊行为),廉署会对有关案件作出调查。」

  如在计及有关误差或遗漏的累计金额后,选举开支总额超过有关选举的订明上限,即属《条例》第24条下的非法行为,建议的特定安排将不适用。此外,如有关的选举申报书触犯《条例》内其他条文所订的罪行,有关建议不会免除有关的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所犯的罪行。

  发言人说:「此建议安排回应了有立法会议员提出的关注,认为根据《条例》对选举申报书轻微的错漏进行的调查,耗费了廉署的资源,令该署用以调查其他更重大及严重的罪行的资源受到影响。此外,所牵涉的候选人因廉署的调查而感到极不明确,其中部分候选人更须支付大笔法律费用,向原讼法庭申请宽免令。建议的安排可容许选举申报书内的轻微误差或遗漏获得简易处理。」

  「政府在听取立法会议员意见后,会考虑适当的法律修订。」



2011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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