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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六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不同的传媒接连揭发香港各区均有不少楼宇僭建物,新界更有不少村屋违例加建楼层,甚至霸占官地。同时,传媒更揭发不少区议会议员、立法会议员和问责官员涉嫌在其物业搭建僭建物、违例加建楼层及霸占官地的个案。有市民批评政府对於僭建物及楼宇安全问题视若无睹。就此,政府可否逐一告知本会:
(一)政府现时分别有多少名人员专责处理香港、九龙及新界区的楼宇僭建物、违例加建楼层及霸占官地的个案;
(二)过去5年,政府就香港、九龙及新界区的楼宇僭建物、违例加建楼层及霸占官地的个案提出了多少宗检控;
(三)过去5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宗个案因楼宇僭建物、违例加建楼层及霸占官地而须由政府委派人员进行清拆行动;以及该等清拆行动共使用了多少公帑;及
(四)有否估计,若上述涉及区议员、立法会议员和问责官员物业的僭建物、违例加建楼层及霸占官地的个案须由政府进行清拆,政府就此要动员多少名人员及动用多少公帑;有关费用是否须由市民承担?
答覆:
主席:
屋宇署及地政总署一向分别就僭建及非法占用未批租土地(即俗称「政府土地」)等行为采取适当的执法,如僭建等问题同时涉及已批租土地(即俗称「私人土地」)违反地契的情况,则地政总署会采取适当的执行地契条款行动。
屋宇署在履行《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规定的同时,亦考虑到楼宇安全、资源限制等因素而制定执法政策。在自二○○一年起的10年间,屋宇署清拆僭建物的行动(即向有关人士发出法定命令要求清拆该僭建物,及向不遵从法定命令的有关人士提出检控),只限於须优先处理的类别(主要包括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即时危险、新建僭建物或在个别大规模行动时所针对的目标如大型檐蓬、大型冷气机支架、单梯楼宇的天台僭建物,以及建於檐蓬和悬臂式平板露台上的僭建物)。由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屋宇署已把清拆僭建物的行动范围扩大,并会推行一系列多管齐下的新措施,以提升本港楼宇安全水平。
在收到有关查询或投诉个案后,地政总署会派员巡视,如出现有政府土地确实被非法占用,地政总署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张贴通知,要求占用人在通知内指明的限期前停止占用有关土地。如该占用土地情况持续,地政总署会采取进一步的土地管制行动,包括可能清拆有关土地上的构筑物等。如能确定违规者的身分及有足够证据,地政总署会考虑采取检控行动。
如私人土地僭建等涉及违反土地契约的情况,地政总署会考虑采取适当的执行土地契约条款的行动,包括向有关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纠正违规事项;如业权人於限期内未有纠正违反土地契约的情况,地政总署一般会将警告信於土地注册处注册,即俗称「钉契」及把警告信副本送交物业债权人(如适用)等。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楼宇部现时共有477名专业及技术人员,负责处理有关私人楼宇安全及维修的执法工作,其中包括跟进失修楼宇举报、处理僭建物的投诉及执行多项大规模僭建物清拆行动。按香港、九龙及新界区划分,他们的分布如下:
香港区人数 九龙区人数 新界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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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202 122
此外,屋宇署在二○一一至一二年度会增加124名专业及技术人员,以推展多项改善楼宇安全的大规模行动和新措施。由於处理僭建物只属楼宇部的部分职责,屋宇署并没有单为处理僭建物方面人手的分项数字。
现时地政总署负责执行私人土地上的执行地契条款行动及管制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工作人员,按香港、九龙及新界区划分,分布如下:
香港区人数 九龙区人数 新界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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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7 198
我们必须指出,土地管制及执行土地契约条款行动,只是上述人员不同工作范畴的其中一项。地政总署并没有单就这部分工作的人手方面的分项数字。
(二)就楼宇僭建物及违例加建楼层,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的规定发出命令,饬令业主清拆有关僭建物或纠正违例工程。屋宇署由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间就不遵从该等法定命令的个案所作出的检控数字,按香港、九龙及新界区划分,表列如下:
香港区 九龙区 新界区
年份 检控数字 检控数字 检控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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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865 1,276 468
2009 833 1,566 664
2008 794 1,708 589
2007 603 1,664 754
2006 600 1,899 543
就非法占用政府土地而言,很大部分的个案均由占用人在收到地政总署发出的通知后自行纠正。地政总署由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间就非法占用政府土地所作出检控的数字,按香港、九龙及新界区划分,表列如下:
香港区 九龙区 新界区
年份 检控数字 检控数字 检控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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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 0 5
2009 0 0 9
2008 0 0 13
2007 0 0 9
2006 0 0 17
就私人土地而言,地政总署是以业主身分按土地契约条款,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并不涉及检控。
(三)於二○一一年四月加强楼宇安全的一系列新措施生效前,屋宇署会按僭建物的危险程度和当时适用的执法政策,对个别僭建物采取不同的行动。对於属非优先处理类别的僭建物(须优先处理的僭建物已在上文说明),屋宇署一般会发出劝喻信或警告通知,要求业主自行清拆。假如业主在限期届满时仍未遵从警告通知的要求,屋宇署便会把有关违规事项在土地注册处登记,俗称「钉契」。至於劝喻信,署方一般没有跟进行动。
针对较严重及属於须优先处理类别的个案,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的规定发出命令,饬令业主清拆有关僭建物或纠正违例工程。如果业主没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从命令,除了僭建物出现明显危险须由政府承建商代为清拆外,该署一般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0(1BA)条向业主提出检控,藉此促使有关业主自行清拆。这做法在过往也颇有成效。
鉴於以往的这些做法,最终须由政府承建商清拆的个案并不多,屋宇署也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字。至於那些由屋宇署的政府承建商所进行有关的清拆工程,屋宇署会於其后向有关业主悉数追讨工程费,包括有关的监工费用。
地政总署由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间就非法占用政府土地而采取清拆行动的个案数字,按年份划分,胪列如下:
占用政府土地清拆行动
年份 的个案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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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584
2009 3,132
2008 2,422
2007 1,649
2006 1,712
有关清拆行动由执行土地管制工作的人员负责,地政总署没有另设帐目记录有关清拆行动的开支。
(四)屋宇署和地政总署在执法和执行土地契约条款的工作上,对所有人士都一视同仁,并不会因为个别人士的身分而有所差异。故此,不会为处理个别类别人士个案所需人手及资源作出特别估计。
屋宇署方面,若有关僭建物须由政府承建商进行清拆,屋宇署会向有关人士悉数追讨清拆工程费,包括有关的监工费用。如上文第三部分所述,地政总署没有另设帐目记录有关清拆行动的开支。
完
2011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