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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慈善机构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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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据报,近年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及街头筹款活动的数字不断增加,不少慈善团体的募捐手法惹人争议,财务管理更是黑箱作业。报道亦指团体申请豁免税项或在街头筹款都相当容易,例如现时任何属慈善性质的团体,只须符合《税务条例》第88条的要求,便可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税项;任何机构要举办街头筹款活动,则只须向有关的政府部门申请相关的许可证或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现时税务局在审核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的豁免缴税申请时,是根据该等机构或团体提交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是否属慈善性质,有否检讨上述机制的成效;过去三年,有否拒绝批核该等申请;如有,详情为何;负责审批街头筹款活动的政府部门,於批准申请后会否监管或巡查筹款活动的进行;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各政府部门会否协调或交换申请者的资料,以防有违规的团体再次提出申请;

(二)现时有否法例监管网上筹款活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日后会否研究立法规管;及

(三)鉴於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已完成关於慈善组织的法律和规管架构的谘询文件,政府将於何时公布该文件并落实有关的建议;现阶段政府有何短期措施加强监管该等组织及街头筹款活动?

答覆:

主席:

  我就问题的三部分回覆如下,当中已包括社会福利署(社署)、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和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的回覆。

  香港现时没有法律条文界定何谓慈善组织或慈善目的,亦没有单一条法例规管慈善组织及其运用捐款的情况。慈善组织可以透过不同形式成立,包括信托团体、根据《社团条例》成立的社团、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法团,以及根据香港法规成立的团体等。

  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可获豁免缴税。该等机构或团体如希望按有关条文获豁免缴税,须向税务局局长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注册证明副本、规管其活动的文书副本(如组织大纲及细则、信托契约或会章),以及过去一年及/或未来一年举办活动的列表等,以证明该组织属慈善性质以及其活动与其宗旨相符。

  税务局一向参照普通法的案例,作为审批慈善组织豁免缴税申请的准则。简单而言,获豁免缴税的慈善组织必须属公共性质及纯粹是为法理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依据过往案例,慈善用途包括(1)救助贫困;(2)促进教育;(3)推广宗教;及(4)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会而具慈善性质的宗旨。税务局依据上述的准则处理慈善团体提出的豁免缴税申请,一直行之有效。若有关团体的规管文书所列的宗旨并非纯粹属於上述提及的慈善宗旨,又或者该等团体拟举办的活动与其规管文书所列的宗旨不符,有关的豁免缴税申请将被退回,部分申请人会在作出适当修订后重新提出豁免缴税申请。税务局没有统计慈善组织申请豁免缴税被拒个案的数目。

  至於街头筹款活动的规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范畴,包括影视处、食环署及社署。各部门均会就其管辖的筹款活动实施相关监管措施,防止和打击涉及诈骗的筹款活动。

  就公用街道售卖奖券活动,根据《赌博条例》(第148章),只有事先向影视处申领奖券活动牌照并取得批准的机构方可於公用街道售卖奖券。影视处会根据有关机构过去活动或慈善工作的纪录及财务报告审批牌照申请。对於违反奖券牌照条件者,影视处会考虑拒绝同一机构日后的申请。此外,影视处亦规定持牌人必须在公用街道售卖奖券期间,於显眼地方展示主办机构的名称,而每个销售处的负责人亦须保管牌照副本和由影视处处长就有关活动签发的批准信副本,以便公众查阅。市民亦可浏览影视处网页查阅获发奖券活动牌照的机构名单、获批地点及日期。

  如慈善团体以透过售卖货品形式在公众地方筹款,则须根据《公众徖生及蒥政条例》(第132章)向食环署署长申请临时小贩牌照。如申请属商业或牟利性质,食环署不会考虑。食环署在接获有关申请后,会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若有关部门不反对,才会发出临时小贩牌照。就临时小贩牌照而言,食环署主要负责监管相关的小贩摆卖活动及环境徖生事宜。分区小贩事务队会每天巡逻区内街道,向领有临时小贩牌照的筹款活动摊位进行视察,以确保持牌人在进行相关活动时遵守《小贩规例》(第132AI章)及发牌条件。如发现有属其他部门权责的问题,小贩事务队会将个案转介有关部门跟进。食环署会继续根据现行发牌机制,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审批慈善团体提出的临时小贩牌照申请。

  另一方面,任何团体为慈善用途而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须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事先向社署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许可证)。筹款机构须在活动后九十日内向社署提交有关活动的审计报告,其中须列明所筹得款项的用途及筹款活动的收入和支出等。如发现有机构过往曾严重违反许可证的规定或涉及违法行为,社署不会批准有关机构的许可证申请。此外,社署亦会就不获批准的申请知会其他相关部门,包括警务处、地政总署及食环署等。

  就社署职权范畴内有关公开慈善筹款的监管工作,奖券基金谘询委员会刚於今年五月完成检讨,并建议推行一系列行政措施。有关措施主要针对公开慈善筹款活动可能造成的滋扰及旨在增加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包括规定机构须在进行筹款活动后九十日内在机构的网页、年报、通讯或发给会员的特别通告刊载活动的审计报告,并保存相关文件供公众人士查阅;在公共街道以流动方式募捐的范围只限於指定地点所设置捐款收集箱的固定摊位周边起计的十米范围内;在每个公共街道指定地点/范围进行筹款活动的筹款人员数目上限为八名;每名员工或筹款人员均须佩带印上机构的名称、徽号(如适用)及电话号码的名牌等。经谘询相关的非政府机构及政府部门后,社署将於今年八月正式实施新增的行政措施,以加强监管的工作。

  香港是一个守望相助,热心公益的社会。政府当局致力提供一个友善环境,尽量精简行政程序,方便慈善团体动员社区资源进行筹款活动。与此同时,当局需确保这类活动不会对蒥民造成不便和滋扰,并保障捐款人的权益。我们亦会严厉打击涉及诈骗的筹款活动。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的慈善组织小组委员会预期於今年六月中发表《慈善组织》谘询文件,就有关香港慈善组织的法律及规管架构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在完成谘询和考虑公众的回应后,法改会便会拟备最后报告书。当局会密切留意有关检讨的进展及其建议。



2011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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