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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维护新闻自由及表达意见的权利」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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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动议辩论「维护新闻自由及表达意见的权利」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今天有多位议员就维护港人表达自由的议题发表了很多重要的意见。虽然各方面的意见未必是一致的,但这不要紧,因为议会本身是表达香港作为自由社会的议事堂。

  我在开场发言时已提过,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之一,这些基本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其他法例的保障。所以,对黄宜弘议员提出的修订,特区政府是认同的,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所有香港市民和其他机构当然都可畅所欲言,表达意见。我们当然亦欢迎新闻媒体和报刊等按照香港的法律来评论香港当下的事宜。

  表达意见的自由是香港作为开放、开明、多元共融社会的标志。特区政府深切明白,迅速而自由流通的资讯,是香港的重要发展优势之一,因此我们会致力予以维护。

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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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新闻自由,不是单靠特区政府努力的,亦有赖新闻业界的操守及专业方面的工作。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上月进行访问,大部分蒥民都认同新闻传媒有充分发挥言论自由;但与此同时,亦有市民认为媒体有误用或滥用新闻自由,有三成受访者认为香港传媒的报道是负责任的报道。这些数字值得大家深思和好好消化。

消息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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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於政府消息发放方面,李卓人议员在提出其修正案时表示特区政府有举行「吹风会」。

  主席,我们已向立法会和媒体解释过,政府举行正式的记者会、「吹风会」、回应传媒提问时都是采取积极、正面的态度。特区政府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完全可以比得上任何自由、民主社会的外国政府。我们每天在立法会内外、在政府总部都会接受传媒朋友的访问,就时下「最热」的议题要求解答,政府主要官员及其他同事都全力以赴。刚才我在开场发言时已说过,政府每年举行很多记者会,单是回应传媒的问题已有近一百万题。因此,我们会秉承传统,继续努力,做好我们的工作,维护香港作为开放、开明的社会。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及《公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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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公众娱乐场所条例》及《公安条例》,有不少立法会议员都有作过评论。特区政府会尽量便利市民透过各类合法的方式表达意见。一如其他国际都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法例规管公众集会。法例的目的是保障个人言论自由与集会的权利,亦要确保公共安全、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两者之间要保持平衡。特区政府的做法和警方一贯的做法是要尽力提供协助,让有关活动顺利进行。

  警方执法的方针是要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众集会及游行得以举行,另一方面要致力减低这些公众集会及游行对其他公众人士及道路使用者的影响。他们要在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之间取得平衡,同时亦得以维护。而公众集会或游行人士在使用自由表达诉求的权利时,理应要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响社会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进行他们的示威游行活动。

  香港警方一向公平公正,依法处理示威游行活动,平衡示威人士的表达自由和公共秩序,期间不会受游行人士的政治立场、示威目的或游行地点等影响。

  至於有关去年五月,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人员於铜锣湾时代广场采取行动,检走展览物品一事,律政司是根据检控指引及政策,建议食环署引用《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检控有关人士。因为有关个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们在现阶段不会评论。正如其他执法部门一样,食环署一直维护法律及依法执行职务,不存在任何政治打压,亦与表达自由无关。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涉嫌干预编辑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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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就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的广告事宜,我早前已代政府表明我们的立场。处理广告事宜是港铁公司日常运作的一部分,港铁公司之前并没有知会政府当局。而在事件发生后,港铁公司的管理层有向董事局汇报,汇报的内容与港铁公司公开发放的资料是一致的。

  主席,我在总结前先进一步回应个别议员提出的观点。

  梁家杰议员提出修正案时,特别提到人权教育的问题,指上星期在立法会有一项口头质询,多位议员认为不论特区政府如何计算,预算直接使用在人权教育和保障方面的开支大约是二亿元。

  主席,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因为整个香港本身就是体现人权和自由社会的最佳例证。特区政府很多工作都是和保障人权有关,正如刚才说,每年有数以千计的游行、示威;每天亦有数以十计的报章、数以百计的报刊报道香港当下发生的事宜。而每日我们在立法会内外向媒体解说政府的政策、立场,这些都是体现香港是自由和人权受保护的社会。所以我并不认为政府对人权的保障只限於那些在财政预算中阐述的项目工作,整个香港社会─包括立法会和特区政府的运作─都在体现香港是自由和保障人权的社会。

  张国柱议员特别提到政府应该制定「人权指数」,认为这样可能是比较科学和全面体现香港作为自由社会的特质。

  主席,我认为只是运用「指数」,未免小觑了香港这自由社会的特质。整个香港社会都是非常自由的体制。政府每五年向联合国在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提交各方面的报告─人权公约的报告,是很全面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他公约,而这些报告也是透明地向公众交代,也会经常地在立法会及各事务委员会内讨论。

  吴霭仪议员发言时特别提到,香港有些报馆在六、七十年代时受到某些人士威吓,甚至有「拉人封铺」的行动。但事实在香港回归后,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人权法》)以及其他条例的保障下,完全没有「拉人封铺」的行动;如果有执法行动,完全是按照香港法律和《人权法》保障下来处理。

  余若薇和梁国雄议员特别提到最近一宗涂鸦事件。警务处处长已解释,因为不同的警区在不同时间发生类似事件,所以警方交由重案组统一调查,主要是避免不同前线的刑事调查科的队伍重覆做这方面工作,并不是如某议员所说,把事件等同很严重的贩毒和其他的刑事暴力事件。任何人士如在公众或私人地方进行涂鸦行动,就可能干犯数项法例,如《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二百章第六十条,牵涉到摧毁或损坏财产等。

  黄毓民议员近日多次提及他很想「以身试法」─我在过去数天不只一次听到他这样说。相识多年,我忠告一句:「上得山多终遇虎」,我不希望有一天会见到黄毓民议员受到司法制裁。

  黄议员又说,香港的人权保障往往有「但书」。我以同音字回应他:在香港,黄议员和他的「战友」可以在议会内外肆无忌「惮」地表达意见和采取行动,香港的人权和自由的保障确实是非常高的。

  黄议员在总结发言前「赠」了我一句,说如我继续做公职,他就可以继续参选。主席,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议员的政治生涯,来自英国的同事在回归前曾说:Don't easily put something as a hostage to fortune,意思是不要把将来发生的事与可能发生的事挂钩。谈政治时一星期就已是太长远,十四个月后的事是没有人得知的。不过,如果黄议员准备继续参选,我作为负责政制事务的局长当然是欢迎的,因为参选的人越多,竞争越激烈,可以选出较好的议员的机会会越大。
  
  我另外想谈的是,何俊仁议员特别提到为何我们提及「无国界记者」的调查,及有关香港的评分。主席,我们当然是认同香港社会是要不断进步的,不会认为香港是全世界各方面的自由指标都首屈一指。何议员说得对,美国的传统基金已连续十七年评香港为经济最自由的社会。就新闻自由方面,我们是特别指出有关的指数,只是向各位议员说明,按照独立机构的调查,香港的新闻自由是有进步的,并非像多位泛民议员所指,香港的新闻自由是有退步的。这项例子是希望与各位切磋一下。

  叶国谦议员特别指出另外一些指数,认为香港在言论及新闻自由方面,根据某个以最高为十分的指标,香港也有七点几分─是不错的情况。

  (回应黄毓民议员加插的发言)主席,为尊重黄毓民议员的感受,我希望向他说:我刚才只是听到你表示要「以身试法」,鉴於大家相识一场,所以我表示不希望有一天看到你受到司法制裁。这是个良好的愿望,你捉错用神了。

  主席,重提有关叶国谦议员的发言。他指出,根据两个指标,香港的言论及新闻自由的情况均是不错的。但情况虽然是不错,我们仍会继续努力不懈,希望香港一直都可以做得更好。

  谢伟俊议员特别提到,现时在香港的资讯十分发达─包括有互联网、Twitter、YouTube等。因此,政府亦十分明白,现时办事都要加班加点,要把重要的资讯尽快向公众发放及交代,维持透明度,因为社会上已是这样(有透明度的)。因此,现时保障香港的人权不单是《基本法》和人权法等法律,这些资讯发达的网络亦在维护、保障香港作为自由社会、高透明度的特质。谢议员特别提到,政府反而需要想一想保障个人私隐方面。主席,我们是一直都有就此方面进行工作,有一套建议修订《私隐条例》,加强对私隐的保障。

  主席,总括而言,特区政府是会继续按照《基本法》及本地法例,致力维护香港市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我相信香港市民所享有的言论及表达自由;集会、游行及示威的自由在世界各地均是名列前茅的。香港自由的特质是香港社会赖以成功的基石,因此特区政府会与各位一样,努力不懈地继续发挥香港社会这方面的特质。维持我们作为亚洲国际都会的地位,这是香港继续成功、不可或缺、非常重要的因素。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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