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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及地政总署就大埔松仔园违例构筑物发表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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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就大埔松仔园的违例构筑物回应传媒查询时,证实该署在二零一零年一月接到举报,指新界大埔轢松仔园第33约不同地段怀疑有违例建筑工程正在进行。经过多次尝试均未能成功进入该地盘后,屋宇署和地政总署人员最终在二零一零年九月进入该处所进行联合视察,并发现有一座三层高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新近建成,取代了旧有的一座单层建筑物。此外,相关的地盘平整工程亦已完成,以新建造的挡土墙承托一个新的高架花园。

  由於上述建筑工程并未取得屋宇署的事先批准及同意,亦未取得地政总署发出的豁免证明书,因此,该建筑工程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属违例建筑工程(僭建物)。由於上述僭建物是新建成的,根据屋宇署的僭建物执法政策,属优先采取执法行动类别,因此,屋宇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根据《建筑物条例》向该私人地段的业主发出清拆令,令在该清拆令发出日期起计的九十天内拆除有关僭建物(包括新建违例建筑物及其相关挡土墙)。地政总署亦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及二零一一年一月根据香港法例第28章发出通知书,要求终止该违例建筑物某部分及其相关挡土墙占用政府土地的情况。

  由於有关僭建物在根据《建筑物条例》发出的清拆令逾期后仍未拆除,屋宇署在二零一一年四月向业主发出警告信,表示署方会采取进一步执法行动。其后,业主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委聘了一名认可人士,以统筹拆卸工程。该认可人士同意在二零一一年六月初把拆卸方案和工程时间表呈交予屋宇署,以供审批。

  如业主未能按照工程时间表完成有关拆卸工程,又无合理辩解,屋宇署会考虑根据《建筑物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以及安排政府承建商拆除有关僭建物,并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向业主收回工程费用和监督费。任何人士如未能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向其送达的清拆令,又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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